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3 09:20:4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187
核心提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国家平台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132000
 
  部级事项编码:1701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公布)。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676号修订)。
 
  3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4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26号)。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制者或生产企业。
 
  2 申请范围为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3.1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3.2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3.3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3.4 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3.5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被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不足3年的。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材料表格。
 
  1.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2 申请材料正文。
 
  2.1 申报材料摘要(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2.2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2.3 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 植  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菌种)报告(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2.4 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2.5 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由负责人和检测试验人员签名)(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2.6 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检测报告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由负责人和检测试验人员签名)(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2.7 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试验报告加盖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由负责人和检测试验人员签名);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2.8 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2.9 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申报材料侧面均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同时提交与书面材料一致的CD光盘两份。
 
  2.10 对于联合申报的产品,需要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书。对于转基因产品应提供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转基因产品批准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和复印件共2份))。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6/591918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zwfw.moa.gov.cn
 
  办理基本流程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接收材料,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政务服务大厅予以受理。
 
  2.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农业农村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质量复核,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结合质量复核结果做出评审结论。
 
  4.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5. 流程图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质量复核时间不超过8个月,需补充相关试验的,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其中质量复核时间不超过2个月,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可以延长1个月))。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质量复核时间不超过8个月,需补充相关试验的,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其中质量复核时间不超过2个月,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可以延长1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印章的证件(批准文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
 地区: 中国
 标签: 办事指南 饲料添加剂 饲料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