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1〕9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1〕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3 08:36:0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1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54号)的有关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2021年科普宣传周定于5月24日—30日举办,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主题寓意:一是寓意化妆品法规为化妆品安全和公众的美丽生活保驾护航;二是寓意公众只有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才能有美丽的生活。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药监函发〔2021〕92号
发布日期 2021-05-12 生效日期 2021-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1年全国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把加强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作为“学史力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的认知水平,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国家药监局定于5月下旬在全国组织开展2021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以下简称科普宣传周)暨“5月25爱肤日”宣传活动。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5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开展科普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普宣传周时间和主题
 
  2021年科普宣传周定于5月24日—30日举办,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主题寓意:一是寓意化妆品法规为化妆品安全和公众的美丽生活保驾护航;二是寓意公众只有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才能有美丽的生活。
 
  二、科普宣传重点
 
  科普宣传周宣传重点有三个方面: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宣贯。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普及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的认知水平。
 
  (三)进一步普及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合理预期化妆品的功效。
 
  三、宣传活动安排
 
  2021年科普宣传周将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国家局省局和地方联动、科普宣传和互动体验融合的活动形式,充分调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消费者和媒体等有关各方力量,组织开展全民性、主题性和公益性的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周活动的参与范围、覆盖面和社会影响,打造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的品牌。
 
  (一)自治区药监局举办的活动。
 
  1.组织宣传周启动仪式。受银川市疫情影响,5月24日联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的“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暨“5月25爱肤日”宣传启动仪式。
 
  2.组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知识竞赛”活动。5月28日举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知识竞赛,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宁夏保健美容美发协会、银川凤仪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有限公司共组织9个代表队参加比赛。
 
  3.5月25日组织“爱肤日”宣传活动。围绕“安全用妆,美丽有法--关注儿童用妆安全”主题,举办儿童化妆品使用安全公益科普宣传、义诊、专家咨询等系列宣传活动。
 
  4.5月26日组织化妆品检验室开放日活动。组织消费者参观自治区药品检验院化妆品检验室,了解化妆品检验知识,普及化妆品基本常识。
 
  5.组织举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培训班。对区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行注册备案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备案操作等内容进行培训。
 
  6.网络宣传活动。宣传周期间在区局门户网站、“药安早知道”微信公众号、宁夏健康网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微信朋友圈等平台播放系列科普宣传视频片。
 
  7.广播电台公益播报。宣传周期间在宁夏广播电台新闻频率早晚高峰时段播出安全用妆公益播报。
 
  8.组织公益网络课程学习。组织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监管工作人员参加网络公益培训。
 
  (二)各市、县举办的活动。
 
  各市、县(区)及宁东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局开展的活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举办系列宣传活动。根据国家药监局要求,各市、县必须同步举办下列活动:
 
  1.举办启动仪式。5月24日与国家局、自治区局联动组织举办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的“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启动仪式。
 
  2.组织5月25日“爱肤日”活动。组织举办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关注儿童用妆安全”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医疗专家讲座、咨询、义诊和化妆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组织儿童化妆品安全知识进校园、进医院活动,各市、县局进校园、进医院活动不少于10场次。
 
  3.开展科普大讲堂活动。面向消费者组织开展公益讲座、解答化妆品常识、使用误区,提高公众安全用妆和合理使用的意识,宣传周期间各市、县局组织进社区宣传活动不少于10场次。
 
  4.参加网络公益培训。组织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国家药监局组织的网络公益培训活动,学习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政策、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化妆品相关专业知识等。
 
  在完成上述国家药监局要求的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各市、县局要根据国家局、区局活动安排,围绕科普宣传周主题,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深入开展多形式、广覆盖的系列科普宣传活动;鼓励各市、县局制作宣传微视频、动漫片等宣传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区局化妆品监管处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综合处、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积极配合,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各市、县(区)及宁东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区局统一安排,在统一的时间段、使用统一的科普宣传周标识、围绕统一的科普宣传周主题,并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周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周期间相关舆情的监测,科学研判、稳妥发布。
 
  (二)审核宣传材料。区局化妆品监管处、各市、县(区)及宁东地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科普宣传周期间使用的各类科普宣传材料的审核把关,保证科普宣传内容的准确和客观。区局将把国家药监局2021年科普宣传周宣传要点、视频、公益课程等科普资料及时推送给各市、县(区)及宁东市场监管局,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药监局推送的资料开展宣传活动。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市、县(区)及宁东市场监管局要围绕公众关切,丰富和完善科普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效果。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和推广,努力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进一步扩大科普宣传周活动的参与范围、覆盖面和社会影响,打造好科普宣传周的品牌。
 
  (四)报送工作总结。国家药监局将对各地特色鲜明、实效显著的科普宣传活动以“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优秀活动”的名义进行表扬,区局将组织上报优秀活动参加国家药监局评选。各市、县(区)及宁东地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科普宣传周活动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科普宣传周工作总结及优秀活动推荐表(见附件1)报送区局化妆品监管处(以五市局为单位汇总上报)。
 
  各市、县局组织宣传活动应遵守当地新冠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为做好沟通联络工作,请各市、县(区)及宁东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12日前报送1名科普宣传周工作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2)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
 
  附件:1.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优秀活动推荐表
 
  2.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赵显平 电话:0951-6042511  电子邮箱:1072560238@qq.com)
 
  附件1
 
  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
 
  优秀活动推荐表

活动名称

 

主办单位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电话

 

活  动  情  况  简  介

 

推荐理由

   

省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活动情况简介应简明扼要不超过500字。

  2.推优材料附件应包括:Word版本活动总结、活动精彩照片3—5张及活动视频。

附件2

  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工作

  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部门及职务

手机

微信号

         
         
 地区: 宁夏 
 标签: 化妆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