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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我省2020年度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任务的通知 (粤环函〔202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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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1 09:40:37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748
核心提示: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10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103号)要求及年度碳排放核查(含复查、抽查)项目采购结果,现将2020年度核查工作任务分工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粤环函〔2021〕279号
发布日期 2021-05-07 生效日期 2021-05-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按核查机构分发)略
2.全国碳市场企业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按有关机构分发)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控排企业,各有关机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10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103号)要求及年度碳排放核查(含复查、抽查)项目采购结果,现将2020年度核查工作任务分工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碳市场核查报告请于5月21日前提交,全国碳市场电力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2019年度核查报告和电力行业企业2020年度核查报告请于6月4日前提交,全国碳市场电力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2020年度核查报告请于10月30日前提交。各有关机构收到本通知后,需自查是否与拟被核查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如存在此类情况请于5月8日前反馈我厅,以便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按核查机构分发)略
 
  2.全国碳市场企业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按有关机构分发)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7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
 
  电话:020 - 83625802,83627376;传真:83625390,
 
  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地区: 广东 
 标签: 抽查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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