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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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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0 11:42:48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445
核心提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我省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21年度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5-10 生效日期 2021-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我省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21年度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主要对我省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或金鱼,不允许采取鲢、鳙、鲫鱼样品)、鲤浮肿病、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罗非鱼湖病毒病(罗非鱼)、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虾肝肠胞虫病、虾白斑综合征、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虹彩病毒病等11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2021年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见附件。
 
  二、样品点要求。各市渔业主管局要严格按照任务要求,合理布设监测样品点,确保样品点具有连续性、代表性,省级以上(含省级)原良种场、市县级重点苗种场、增殖站、集约化养殖区、近3年出现过阳性结果的养殖场及其周边养殖水域为必检单位。各必检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品种在11种疫病之列的也必须抽检。样品点的设置要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相结合,省级监测任务样品点不得与国家级监测任务样品点重复设置。
 
  三、采样要求。每种疫病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样品覆盖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避免重复采样。每个样品采集鱼(虾)150尾,必须监测水产苗种,成品阶段不得抽检(发生明显症状除外)。样品采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监测点采集样品,原则上应按市场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四、时间安排。检测单位可根据各品种不同的育苗季节协调安排抽样时间,本年度检测工作要于11月15日前完成,监测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我厅。12月31日前由省海洋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本年度全省监测情况会商。
 
  五、职责分工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通过专项监测等主动监测和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等被动监测方式,全面掌握本地疫病分布和流行态势。要加强水生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明确专人负责疫病防控工作,合理设置监测点,配合采样检测单位做好采样工作,确保样品质量符合要求。要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阳性场处置和突发疫情处置,避免疫情扩散。鼓励启动市级监测计划,保障监测工作经费。
 
  检测单位负责样品采集和运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监测点、市级渔业主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按照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生物安全。如接到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省淡水渔业研究院负责淡水品种的检测组织工作,联系人:秦玉广,电话:0531-87505242,13361038991,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位里庄3号。
 
  省海洋科学研究院负责海水品种的检测组织工作,联系人:许拉,电话:0532-82688544,18561729912,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7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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