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发布标准
一、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保证兽药广告真实、合法、科学。
二、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4.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三、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说明有效率;
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六、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七、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八、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九、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转载自上海市广告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