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6 17:13:5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495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蜂蜜进口。现将进口保加利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3号
发布日期 2021-04-26 生效日期 2021-04-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蜂蜜进口。现将进口保加利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口保加利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中国进口保加利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保加利亚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加工企业要求
 
  保加利亚蜂蜜加工企业应符合中国和保加利亚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获得中方注册。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蜜蜂及蜜源植物要求。
 
  1. 来自位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的养蜂场,该养蜂场应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且受到有效监管。
 
  2. 养蜂场周围半径3千米,6个月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3.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和转基因植物。
 
  (二)进口蜂蜜要求。
 
  1. 为生产输华蜂蜜提供原料的养蜂场从未使用过中国和保加利亚禁止使用的兽药。
 
  2. 来自已建立溯源系统的加工企业,保证输华蜂蜜可追溯到其养蜂场。
 
  3. 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保加利亚的最高限量。
 
  4. 对于狄氏瓦螨(Varroa)(大蜂螨)的检疫要求:通过实验室方法,该批蜂蜜的任何一种狄氏瓦螨(大蜂螨)病的检测结果为阴性;或已使用孔径小于0.42mm滤网过滤;或经过中心温度50℃或以上至少20分钟或中心温度不高于-12℃至少24小时处理,以确保杀灭狄氏瓦螨。
 
  5. 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要求
 
  1. 保加利亚输华蜂蜜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
 
  2. 包装须密封,并应当以中文标明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等内容。
 
  3. 预包装输华蜂蜜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六、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蜂蜜应至少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保加利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1. 输华蜂蜜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保加利亚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2. 应设有专门存放输华蜂蜜的独立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保加利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