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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运行管理切实强化流通环节监管执法的通知 (吉牧防发〔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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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9 11:27:04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浏览次数:234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强化流通环节的监管执法,充分发挥动物防疫屏障体系作用,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现要求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牧防发〔2021〕60号
发布日期 2021-04-16 生效日期 2021-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信息表
2.违法违规运输动物车辆情况汇总表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强化流通环节的监管执法,充分发挥动物防疫屏障体系作用,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现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方案即将出台,全国将实行分区防控(大区制),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要求,坚持防疫优先,分区推动,逐步控制和根除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大区制的实施,要求各地突出责任与担当,既要严把入口关,也要严把出口关,切实防范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展监督检查,是促进动物防疫各项法律制度落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在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查获运输染疫、病死动物和违规调运等行为,推进动物卫生事业发展,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各级务必站在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深刻领会抓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屏障作用,确保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省境动物卫生安全。
 
    二、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运行与管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积极推进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一是摸清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调研的方式,重点检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置位置、标准化建设等情况,切实掌握实情,推动工作落实。结合本地实际,确需调整、增设的动物运输指定通道,要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各地要准确填写《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信息表》(见附件),于4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二是落实建设标准。积极争取支持并推进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完善硬件设施设备。按照《关于省畜牧局申请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运行经费的通知》(吉财农﹝2014﹞722号)文件要求,“省级补助经费全部用于补助各公路检查站监控及检测消毒等方面支出,不足部分以及保证检查站正常运转等经费支出,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省里检查站工作经费可以用于包括检查站在内的收费站、高速公路、主要进出吉林省的公路路口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各地要用好、用足经费,确保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要严格落实值班、带班和查证、验物、消毒等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三是搞好学习宣传。要组织检查站人员学习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准确掌握、依法执行。要以新闻稿件、图片、视频等形式,通过“96605”、“动监e通”等官方平台和微信、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主动搞好宣传报道。
 
    三、完善流通环节监管措施
 
    (一)加强流通环节取证
 
    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密切关注入境和出省运输动物车辆,采取有效查验措施,及时查验违法行为。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照相机等器材,采取照相、摄录的取证方式,记录入境和出省运输动物车辆牌照号、运输动物种类、通过时间和行驶方向。并通过“动监e通”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和检疫证明信息,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做好登记。每周五14时前,汇总填报《违法违规运输动物车辆情况周汇总表》(见附件),并将违法违规车辆取证照片和视频,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监控设施与道路位置关系,各检查站可自行对摄像头角度进行调整。
 
    (二)强化流通环节执法监管
 
    要坚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保持对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的“零容忍”。各地畜牧(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要主动出击,重点查处运输环节中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行为,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能力。要与公路检查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负责机构紧密配合,积极调查相关线索;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合作,增强流通环节监管能力,常态化保持高压态势。要完善运输车辆监管制度以及贩运经纪人管理制度,压实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收购、贩运台账等,对违法违规的车辆和经纪人坚决取消备案资质并拉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联系人:颜宏刚,联系电话:0431-89343956。
 
    电子邮箱:48154428@qq.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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