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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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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8 03:16:22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2817
核心提示: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总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1〕84号
发布日期 2021-04-08 生效日期 2021-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总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测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联系人:孙立彬,联系电话:23113098,邮箱:xumuban@163.com )
 
    2021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区域
 
    上海市域范围内。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部级监测任务
 
    1.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
 
    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为监测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上半年抽取91批次样品,下半年抽取92批次样品,全年监测样品183批次。监测任务覆盖全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此项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部委托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实施。
 
    样品检测项目: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
 
    2.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此项工作于8-10月开展,共抽检样品20批次。监督抽查对象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名单发送至市农业农村委。农业农村部委托检测承担单位负责抽样和检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总队按双随机要求选派抽查人员,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并按有关程序公开生鲜乳监督抽查目的、方式、内容、结果等监督抽查事项信息。对于抽查结果确认不合格的样品,市区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样品检测项目: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
 
    (二)市级监测任务
 
    1.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4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100批次,检测600项次样品。
 
    检测项目: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M1。
 
    2.《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4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100批次,检测1700项次样品。
 
    检测项目:总砷、铬、冰点、亚硝酸盐、体细胞、四环素、恩诺沙星、磺胺类(5种)、双氢链霉素、链霉素、氨苄西林、庆大霉素、林可霉素。
 
    3.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排查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1次以上。全年计划抽取样品100批次,检测1400项次样品。
 
    检测指标:铅、碘、硝酸盐、氟苯尼考、喹乙醇、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阿莫西林、氯唑西林、伊维菌素、金黄色葡萄球菌、芽孢总数、耐热芽孢总数、嗜冷菌。
 
    4.生鲜乳质量安全日常监控与保障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每天开展脂肪、蛋白质、冰点、体细胞、菌落总数共5项指标检测,累计全年9125批次样品;每旬开展黄曲霉毒素M1、抗生素残留、亚硝酸盐、嗜冷菌共4项指标检测,累计全年900批次样品。
 
    三、监测方式
 
    部级监测任务包括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市级监测任务只做抽样检测。
 
    (一)现场检查
 
    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共同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二)抽样检测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4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1份用于结果复核。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与判定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生鲜乳监督抽查的样品不得采用被抽查单位留样和送样。
 
    四、工作要求
 
    (一)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总队负责做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完成我市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二)监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总队做好和相关检测任务承担单位的对接,于10月10日前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表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1、2)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按监测计划开展市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别于4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15日前将市级监测任务检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水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附件:1.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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