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本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委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年3月24日
2021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围绕饲料安全监管重点,组织开展2021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特制定本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监测数量
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总数为200批,具体监测对象、监测产品种类和数量、监测项目见附件1。
2.重点监测范围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证企业。
(2)2019、2020年度抽检结果质量不合格企业的产品。
(3)不正常生产或有违规行为企业的产品。
3. 组织与分工
(1)各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在我委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制定辖区饲料监督抽查计划,并加强对饲料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及本计划的要求,及时核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和“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通过监管信息系统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企业,具体部署抽样工作,组织并指导各区完成各项监督抽样任务,并将所抽样品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应及时依法查处。
(3)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按照本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饲料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要及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抽样信息、检验结果和不合格检验结果报告,并将检测结果按季度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对检测不合格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有关检验结果的判定依据与判定原则,按照附件2执行。
(4)各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应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等单位的监督抽样和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
4.结果报送
(1)抽检样品具体送达时间:第一季度为4月20日以前,第二季度为5月30日以前,第三季度为7月20日以前,第四季度为9月30日以前;检测结果具体报送时间:第一季度为5月20日以前,第二季度为6月30日以前,第三季度为9月20日以前,第四季度为10月31日以前。
(2)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11月30日前,将全市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与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信息:监督抽查工作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包括各类型产品合格率、不同监测指标合格情况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经营环节发现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问题成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有关建议;监管情况应包括以下信息:检查生产经营主体个数、出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发现问题数量、行政执法案件个数和进行处罚的货值金额、罚款金额、销毁问题产品吨数、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数、责令停产停业数量、吊销许可证件数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个数。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1.工作任务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组织开展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可采取分级负责等方式,确保所有生产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农牧便函〔2021〕98号)所列内容,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同时,要配合好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全国范围内随机抽取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2 .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
3. 检查工作要求
要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现场检查结束后,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应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4.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全市现场检查工作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全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和农业农村部全国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查处或整改情况,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三)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可结合全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同步开展。全面强化对饲料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1.加强饲料标签法规制度宣贯
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2.组织企业自查自纠
各区农业农村委要组织辖区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3.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内容详见附件3。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4.总结报告检查情况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全市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强化检打联动。各区和各单位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或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三)按时完成任务。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按照时间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
附件:1.2021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2.判定依据与判定原则
3.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附件1
2021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下达部门 |
监测对象 |
监测产品种类和数量 |
监测项目 |
备注 |
本 市 |
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猪、反刍配合、浓缩饲料 30批 |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砷、沙门氏菌、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可乐定、赛庚啶、巴氯芬、兴奋剂类等 |
按季度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
猪、反刍预混合饲料 40批 |
铜、锌、铅、砷、喹乙醇、喹烯酮、可乐定、赛庚啶、巴氯芬、兴奋剂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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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配合、浓缩饲料 30批 |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砷、沙门氏菌、喹乙醇、苏丹红(蛋禽饲料)、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甲砜霉素、硝基呋喃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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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饲料 15批 |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砷、沙门氏菌、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甲砜霉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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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预混合饲料 10批 |
铜、锌、铅、砷、硝基呋喃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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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 20批 |
粗蛋白、水分、铬、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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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 5批 |
铅、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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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 50批 |
粗蛋白、水分、铜、锌、铅、砷、沙门氏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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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00批 |
附件2
判定依据与判定原则
一、判定依据
一)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判定。
二)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 )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时,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其中铜、锌含量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中规定的相应最高限量判定。
三)非法添加物: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来判定。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二、判定原则
一)单项指标判定。饲料产品的各类质量指标及其卫生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18823-2010)执行。
饲料添加剂的判定。各类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非法添加物的判定。确认检测方法有定量限的以定量限为判定限,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定量限的以检测限或检出限为判定限,超过检测限或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二)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附件3
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序号 | 重点检查内容 |
1 | 标签标示内容是否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
2 | 标签是否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含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情形除外) |
3 | 实施许可管理的饲料产品是否正确标明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是否在有效期内 |
4 | 产品名称是否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否规范 |
5 | 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和地址是否符合要求 |
6 | 原料组成标示是否规范 |
7 |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
8 | 使用说明是否清晰、准确 |
9 | 保质期是否符合要求 |
10 | 委托加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规标示行为,如含有“监制”“研发”“经销”“营销”“销售”“技术支持”等内容 |
11 | 罐装车运输产品的标签是否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