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各相关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1+3”重点工作部署,坚持“三个不动摇”,做到“三个确保”,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抓住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建设美丽新疆。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强化源头治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类提出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各地区、各领域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确定的实施路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创新引领,科技支撑。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为导向,研发推广性能达标、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塑料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多元参与,社会共治。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按照国家确定的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全区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推广国家确定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对塑料制品禁止类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加强塑料制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管理,按照规定时限淘汰塑料制品禁止类生产线,督促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杜绝不合格塑料制品流入市场,停止销售禁止类产品。加强医疗废物管控和集中处置单位环境监管,严格执行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政策,继续加大对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严格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到2020年底,乌鲁木齐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区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设区市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设区市以上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积极引导宾馆、酒店、民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区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积极减少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使用率,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大力促进快递包装减量化、绿色化和可循环。到2025年底,全区范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牵头单位:自治区邮政局,责任单位: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六)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倡导绿色采购,提倡消费者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鼓励肥料生产企业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推进绿色包装,加快绿色包装标准化进程,大力倡导商场、超市内划分绿色包装食品区,鼓励消费者采购绿色包装食品。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执行情况。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率先使用可循环、可折叠快递包装,与电商企业、第三方机构合作创新运行模式,提高可循环快递箱(盒)的使用率,在生鲜同城寄递优先推行可复用冷藏式快递箱,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九)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实施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监督业主单位在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收运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开展回收塑料废品“五进”活动,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进商超、进社区、进机关、进市场、进餐饮,鼓励资源回收企业与机构、企业、社区签署塑料废品回收协议。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引导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做好农膜分类回收,推动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包括肥料包装在内的农资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运行机制,鼓励农民收集和上缴肥料包装废弃物,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回收利用。推进构建线上网络平台和线下物流体系相结合的网络回收体系,鼓励企业搭建再生资源“互联网+回收”的立体服务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相关项目要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推进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环境监管,规范垃圾焚烧发电系统稳定运行及烟气净化设施、炉渣处理、飞灰处置等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滴管带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商务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我区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在政府采购中,倾斜支持、优先采购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资源化产品和专用设备纳入资源综合产品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优先支持城市生活垃圾等城市垃圾分类后续处理体系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设备、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等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科技项目。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各地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在旅游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品牌质量和星级宾馆、酒店等级评定工作中,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政策、标准、要求情况纳入评定评级标准。(牵头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加强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加大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十四)严格执法监督。全区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各地(州、市)、各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加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开展塑料购物袋等塑料制品、环保布袋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行动,从严查处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塑料制品行为,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加强对宾馆、饭店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减少、停止使用相关塑料制品。加强对餐饮、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领域违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以及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塑料行业专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推动建立企业法人信用承诺制,依法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探索对严重失信企业法人实施失信惩戒。(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邮政局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落实自治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考核和问责。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化细化政策措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平台,在学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和社区、交通枢纽、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区域、大流量区域开展形式多样的塑料污染治理宣传,总结推广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提高公众塑料污染治理意识和理念,引导公众主动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自觉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自治区各新闻媒体及主要新闻媒体要做好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各部门门户网站要加大塑料污染治理的互联网宣传力度。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信办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