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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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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4 15:16:40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60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督,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1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1〕67号
发布日期 2021-03-24 生效日期 2021-03-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督,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1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2021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 2021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联系人:畜牧兽医管理处 施彬,联系电话:23119597)
 
  附件1
 
  2021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21年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确保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我市工作安排,2021年上海市下达180批动物性产品的兽药残留抽检任务(附件1-1)。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本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农业农村委及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做好辖区抽样和协助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计划任务的检测工作。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农办牧〔2021〕7号附件1附录2),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1-2)。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和鸡蛋中药物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全年计划分4个时段执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应于4月15日、6月15日、8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及时将样品分别送到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按照附件1-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五)对于已发布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1-2)。
 
  (七)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及相应抽样单位。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每发现一份阳性(超标)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取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我市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应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1-2)。
 
  三、结果处理
 
  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委接到检测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验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要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要依法查处残留超标样品,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5月10日、7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件1-2的三张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送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三)各任务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附件:1-1、2021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表
 
  1-2、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1-3、2021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附件2
 
  2021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精神和本市工作安排,制定本监测计划。2021年继续开展我市养殖场及屠宰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采集生物样品400份,分离鉴定大肠杆菌200株、肠球菌100株、沙门氏菌或金黄色葡萄球菌50株,并测定其耐药性(MIC)。
 
  一、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样品采集,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鉴定和耐药性检测。各相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开展采样和养殖场用药情况调查。
 
  二、监测范围与原则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除对上海沁侬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种猪一场、上海恒健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光明牧业有限公司新东奶牛场和光明牧业有限公司金山种奶牛场、上海军安特种蛋鸡场、上海梨园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定点监测场进行跟踪监测外,还要随机监测本市其他养殖场或屠宰场。
 
  (一)监测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大观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美罗培南、安普霉素、黏菌素、乙酰甲喹等16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二)监测肠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红霉素、克林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万古霉素、多西环素、氟苯尼考、苯唑西林、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柰唑胺等18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三)监测肠球菌对四环素、吉他霉素、黄霉素、恩拉霉素、喹烯酮、那西肽、阿维拉霉素、维吉尼亚霉素、杆菌肽等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三、技术要求
 
  (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202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农办牧〔2021〕7号附件2附录2)开展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监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鸡场、猪场、奶牛场)和屠宰场抽取。
 
  (三)采样的同时,应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农办牧〔2021〕7号附件2附录3)。
 
  (四)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
 
  (五)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进行药敏试验时应使用经过质量评价的检测板进行检测。
 
  四、结果报送
 
  (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及时将采样信息和耐药性检测数据录入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析。监测结果实行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并行上报。其中,电子版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中国兽药数据库“兽药耐药性监测数据库系统”上传。监测结果须经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上报。
 
  (二)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监测结果和分析总结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同时将监测结果纸质版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沪农委〔2021〕67号 附件1-1附件1-2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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