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规定,各相关主体应依法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
现将商务部有关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相关事项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3、报告主体、报告内容一览表及说明
联系人:徐晓伟 83686065
大连市商务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0年第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
商务部
2020年11月27日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制品细化标准由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减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引导。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总体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制定的减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
第十三条 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零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第十一条和本条上款规定合并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本办法所称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为做好环保替代产品供需衔接,鼓励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依据本办法规定报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环保替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报告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告结果应用,根据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报告情况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对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报告办法》所涉及的行业覆盖范围广、市场主体数量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做好《报告办法》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报告办法》确定的报告主体范围、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狠抓落实。要督促和指导省会城市、地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国家禁塑限塑相关规定,针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报告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主动报告意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深入宣传塑料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宣传国家禁塑限塑目标任务及相关政策措施,宣传《报告办法》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和融媒体新平台等,扩大社会公众知悉范围,增强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要组织行业协会在零售、电商、外卖、回收等重点领域开展行业动员,做好政策宣讲,引导市场主体做好报告工作。
三、把握时间节点,按期组织实施
为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商务部组织开发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上线运行(登录方式见附件)。在报告工作开始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报告主体,进行用户注册,填报基础信息。报告工作开始后,要指导报告主体登录报告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报告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各市场主体填报情况,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四、加强日常监督,严格执法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商务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执法队伍、职能保留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地方,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固废法》赋予的执法职能;执法队伍、职能划入其他部门的地方,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了解执法情况。报告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报告的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要做好正面典型示范引导和负面案例警示宣传,适时曝光一批违法案例。
五、掌握工作动态,做好汇总分析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相关市场主体报告情况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动态。同时,要利用报告系统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汇总分析,按照细分行业、企业规模、塑料制品品类等口径,编制行业分析报告,连同《报告办法》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商务部。
系统平台技术支持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70108;010-53771213
附件:报告主体、报告内容一览表及说明.docx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3:
报告主体、报告内容一览表及说明
一、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由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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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品类 |
单位 |
本期使用数量 |
上期使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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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购物袋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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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卷袋 |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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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餐盒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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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餐具(刀、叉、勺) |
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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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吸管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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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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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回收 |
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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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替代产品(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自愿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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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替代产品 |
单位 |
本期使用数量 |
上期使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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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袋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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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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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塑料包装膜 |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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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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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塑料餐盒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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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塑料餐具 |
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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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降解塑料--原材料(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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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品类 |
单位 |
本年 产能 |
上年 产能 |
在建产能 |
本期销售量 |
上期销售量 |
|
PLA聚乳酸 |
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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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聚羟基烷酸酯 |
千吨 |
||||||
PBAT聚乙醇酸 |
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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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S聚丁二酸丁二醇酯 |
千吨 |
||||||
PBSA聚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酯树脂 |
千吨 |
||||||
四、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 |
|||||||
使用品类 |
单位 |
本年 产能 |
上年 产能 |
本期销售量 |
上期销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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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塑料袋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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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餐盒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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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保鲜袋 |
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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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包装膜 |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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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可降解包装膜、可降解塑料袋、可降解餐盒制品成分比例;降解方式) |
说明:
1.登录方式。“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登录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后,在国内贸易项下点击“绿色流通服务”,选择“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应用”,即进入注册界面。
2.报告期间。为做好历史数据比较,初次填报时,可将上期数据(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一并填报。
3.报告主体。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和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其中,商品零售场所包括:商场(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厂家直销中心)、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折扣店)、集贸市场等。跨区域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填报,各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填报。购物中心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和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需根据其行业类别自行填报,购物中心开办者不汇总其场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外卖企业数据。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汇总相关信息后统一填报。外卖企业填报数据为企业使用、回收的全部数量,无需进行堂食、外卖业务划分。
4.报告内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含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开展总体评估(包括数据测算、开展的减塑宣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上传总体评估报告。环保替代产品由各报告主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愿填报。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
5.废塑料回收是指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回收的各类废塑料,包括通过奖励积分、回收换购等方式从社会回收的废塑料,以及企业经营中通过垃圾分类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废塑料。
6.集贸市场需报告是否设立集中购销点。
7.带星号为必填项,无数据需填报“0”。
8.跨区域经营企业需先选择所有业务覆盖经营地的所在区域。
9.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或“订购量”,但报告口径须前后保持一致。
10.可降解塑料制品需说明成分配比及降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