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规范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和盲目施救等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应急处置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应急知识和处置培训,不断提高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能力。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准备不落实、响应不及时、处置不规范,违规指挥救援、盲目施救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事故救援中因指挥不当造成救援人员伤亡和其他恶劣影响等后果。2019年,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颁布施行,在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将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高我省应急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专门规章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一)明确了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训练,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三)明确市县政府接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省安委办。明确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的7项应急救援措施。应采取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从《办法》明确的7项应急救援措施中采取1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款20万元。?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违法行为,起底罚款1万元。《办法》还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