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2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1 13:17:54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581
核心提示:《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21〕20号
发布日期 2021-02-26 生效日期 2021-0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稳定我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管控、激励引导,分类施策、稳妥处置,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

    二、加强耕地保护利用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玉米、杂粮等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

    (二)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推动制定和完善我省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把国家下达我省的2120万亩粮食(玉米、小麦)生产功能区任务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种植面积。针对个别地方发生耕地性质改变或不能种植目标作物等问题,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各地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日常监管,一年两熟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行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支持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全产业链发展。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种植的优先给予支持,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植粮食作物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县人民政府)

    (五)开展耕地“非粮化”排查整改。各地要在2021年6月底前对耕地“非粮化”情况进行摸排,并制定整改方案,摸清存量问题底数,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

    三、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夯实粮食面积和产量任务。落实国家粮食产销平衡区有关要求,制定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多措并举,务实高效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积极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将国家下达我省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县、乡、村。粮食生产大县要发挥主产优势,市、县要保持应有的粮食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2021年,确 保 粮 食 播 种 面 积 稳 定 在 4695 万 亩 以 上,总 产 达 到142.5亿公斤以上。“十四五”末,粮食总产达到150亿公斤左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要优先布局粮食生产大县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加强土地整治和田间配套设施建设,推广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加大应用市场化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提高投入标准和建设质量。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2021年,新建高标准农田280万亩,同步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和末级渠系配套。到“十四五”末,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2400万亩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县人民政府)

    (三)增强农业生产服务能力。组建农业科技服务团队,建立分组包市指导粮食生产工作机制。加大良种良法良机的推广,组织开展杂粮作物良种攻关,全力提升杂粮单产水平。积极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支持开展杂粮机收、玉米籽粒直收、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精准施肥施药和节能环保粮食干燥仓储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示范县创建,建设我省农业生产托管平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县人民政府)

    (四)大力发展有机旱作农业。落实《2021年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工作计划》(晋政办发〔2020〕97号),实施农机配套融合、农水集约增效等十项工程,建设有机旱作农业科研示范基地和十大产业集群有机旱作农业生产基地,构建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有机旱作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加快创建国家有机旱作农业科研和生产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进山西(忻州)杂粮出口平台建设。建设杂粮陆港交易中心和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推进杂粮标准化出口基地和生产体系、出口检验检疫体系、研发与标准化加工体系、集成化综合服务体系、产品出口贸易营销体系和出口企业与人才培育体系建设,增强平台带动效应,稳定杂粮面积,提高种植效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忻州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用好新增耕地指标政策。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耕地地力保护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求,制定我省实施方案,确定补贴依据,明确补贴标准,精准补贴范围,以“一卡(折)通”形式直接兑现到户,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符合产业发展的农业机械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着力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认真落实《关于扎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建管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3号)要求,各地要督促粮食生产功能区经营主体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严格履行管护协议,认真落实管护责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对粮食生产大县进行奖补,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保护和调动各地政府抓粮和农户种粮的积极性。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做好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产量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提高农业抵御风险能力。支持“优质粮食工程”,提升粮食产后干燥仓储、加工装备及设施水平,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6月底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日常监测。采取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耕地种粮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协调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全省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大业务统计力度,对全省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各市县也要对本行政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地要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目标考核。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市县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市县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衔接挂钩。(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宣传引导,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强化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大县、种粮主体、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
 地区: 山西 
 标签: 粮食生产 工作方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