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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邯政办字〔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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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8 14:02:48  来源:邯郸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57
核心提示:《邯郸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2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及七个专项预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205号)中的《邯郸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邯政办字〔2021〕16号
发布日期 2021-02-18 生效日期 2021-0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2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及七个专项预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205号)中的《邯郸市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提升全市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能力,便捷、高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应急救援原则。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6〕207号)。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组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办、邯郸军分区、武警邯郸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邯郸车务段、邯郸供电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二)工作职责。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启动;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或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协调民兵应急分队、武警邯郸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向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7)执行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意见;

    (2)收集、分析事故有关情况,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及响应等级建议;

    (3)通知、督促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应急救援;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供应工作;传达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5)负责选址并建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协调指导事故处置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事故情况的新闻发布。

    (2)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负责组织协调储备粮油、救灾物资的调拨运送;会同邯郸供电公司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包括学校、学前教育以及校外教育机构等各类教育机构以及学生在校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配合省国防科工委做好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警戒或封锁事故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组织协调疏散人员、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负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事故遇难人员火化事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捐赠工作;指导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支持。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应急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并提出预防及治理方案。

    (10)市建设局: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结构的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因事故损坏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道路施工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12)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牧渔业生产及畜禽屠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大型商场、超市、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15)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和文化广电系统内图书馆、群艺馆、影剧院和旅游景区等单位(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防治工作和医疗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各应急救援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救助、安置等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等主管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18)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9)市总工会: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负责特种设备和医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1)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政供水、热力、燃气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恢复被损坏的市政供水、热力、燃气等有关设施。

    (22)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防雷防电和气象预报工作。

    (23)市通信发展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4)邯郸军分区和武警邯郸支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驻邯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行动;负责生产安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26)邯郸车务段:负责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运输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应急救援力量的运送保障。

    (27)邯郸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电力供应保障;负责组织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8)事故单位。负责事故的前期处置,抢险、疏散有关人员,关停、处置危险设施,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援等工作。

    (29)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应工作。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支援请求。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一般设置事故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信息新闻组、事故调查组、环境监测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小组。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1)事故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邯郸军分区和武警邯郸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侦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安全专家、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灾情分析监控,参与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及收集相关证据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参加。负责做好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负责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受灾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负责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负责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发展办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储备粮油、救灾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资源保障。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负责社会力量动员和救灾物资组织工作。

    (7)信息新闻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集体采访等活动。

    (8)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初步核实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定改进措施;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9)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承担抢险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0)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等相关单位配合。负责统筹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总结评估。

    5.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

    (一)信息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对接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须立即核实,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转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二)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在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救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等。

    (三)预警发布。

    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后果不会影响事故发生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经会商、分析,当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故发生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受影响区域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受影响区域民众、企事业单位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微信、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四)预警响应。

    1.避险准备。受影响区域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接到预警信息后,须立即组织受影响区域民众、企事业单位等有序做好避险准备,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接到避险通知后立即展开应急避险行动。

    2.应急值守。接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受影响区域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信息跟踪。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受影响区域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市政府提供详实的决策信息。

    4.专家会商。接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市政府。

    5.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启动预警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确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6.应急救援装备调集。启动预警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与受影响区域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就近征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所需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受影响区域周边组织征集,并协调组织调运。

    7.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进入预警行动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各级、各部门的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应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10人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市级层面的应对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当地救援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造成1人死亡(含失踪)的;

    事故危及1人生命安全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造成5人以下(不含5人)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

    需紧急疏散、安置不足5000人的。

    (2)启动程序。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事故达到的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及对口业务处室负责人、相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事故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4)应急响应终止。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造成2人死亡(含失踪)的;

    事故危及2人生命安全的;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

    需紧急疏散、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发生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或敏感时期,持续4小时仍未有效控制的一般事故;

    需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的一般事故。

    (2)启动程序。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事故达到的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事故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根据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请求,调配周边县(市、区)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或敏感时期,持续8小时仍未有效控制的一般事故;

    可能威胁军事设施、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等重要设施安全的一般事故;

    需要市政府协调的一般事故。

    (2)启动程序。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事故达到的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在市政府的指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事故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事故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信息新闻组、事故调查组、环境监测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事故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I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或敏感时期,持续12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较大事故;

    威胁军事设施、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等重要设施安全的较大事故。

    (2)启动程序。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事故达到的启动标准,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成立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国家或省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统一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国家或省级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终止I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在编制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要依据本预案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预案的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所在地政府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三)信息处理。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救援信息;如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市外事办。

    (四)指挥与协调。启动市级预案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负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专家赶到事故现场后,要立即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和危害特性,按要求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启动市级预案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救援队伍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原因擅自调配、使用。

    (五)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调配应急救援资源和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领域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紧急救援。

    (六)医疗卫生救助。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视情况启动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市、县(市、区)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果断决策,组织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程序,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

    4.组织有关部门控制污染,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捷高效安置疏散的群众;

    5.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九)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十)事故现场检测与危害评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检测与评估有关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十一)信息发布。事故各类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回应社会关切,有序引导舆论。必要时,会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十二)应急结束。事故灾害已得到控制,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均已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的物资应及时予以返还,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要及时到位。收集、处理事故造成的各类污染物,妥善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社会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三)保险理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按规定要求及时拨付理赔资金。

    (四)事故调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最大程度保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资料和相关信息。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应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确保24小时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须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完善全市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确保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通信设施,确保抢险救援信息畅通。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之间应采用卫星通信转播方式,实现事故现场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建立完善以政府组建的应急救援力量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三)应急专家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建立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四)应急装备保障。各级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防止被挪用、流散和失效。必要时,依法依规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五)应急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市级应急救援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六)其他保障。

    1.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可请求省卫生健康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

    (4)市卫生健康委应加强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2.治安保障。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公安局要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3)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4)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能够满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5.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主,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等部门(单位),确保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市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省属和驻邯央企)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二)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机构、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附件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序号

单  位

联系电话

备 注

1

省委值班室

0311-87908800

 

2

省政府值班室

0311-87902680

 

3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

0311-87908255

 

4

市委值班室

0310-3113347

 

5

市政府值班室

0310-3112555

 

6

市应急管理局

0310-3022227

 

7

市委宣传部

0310-3113483

 

8

市发展改革委

0310-3012366

 

9

市教育局

0310-6269909

 

1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310-3113650

 

11

市公安局

0310-2073622

 

12

市民政局

0310-3128660

 

13

市财政局

0310-3055059

 

1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310-3219111

 

15

市交通运输局

0310-6268001

 

16

市水利局

0310-7099555

 

17

市农业农村局

0310-8018960

 

18

市商务局

0310-3119981

 

19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0310-3216667

 

20

市国资委

0310-3013756

 

21

市卫生健康委

0310-8168002

 

22

市市场监管局

0310-8066111

 

23

市城管执法局

0310-3122825

 

24

市气象局

0310-8134087

 

25

市通信发展办

0310-5102107

 

26

邯郸军分区

0310-2550015

 

27

武警邯郸支队

0310-8027771

 

28

市消防救援支队

0310-5702700

 

29

邯郸供电公司

0310-3074889

 

30

邯郸车务段

0310-7462037

 

说明: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310—30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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