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检查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检查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3 05:54:13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17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1〕4号)有关要求,做好我市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制订天津市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23 生效日期 2021-0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单位、进口企业、加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1〕4号)有关要求,做好我市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制订监管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生物安全法》等法规规章和农业农村部的具体工作要求,毫不放松地抓好新冠疫情防控,认真落实“六保”“六稳”,建立健全市区联合机制,加大对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支持、指导和检查。推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提升基层快速检测能力。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进口和标识等行为。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对我市范围内农业转基因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做到农业转基因研究实验和农业转基因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和南繁育种基地抽样检测覆盖率100%,确保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监管的能力水平。推动省际协同监管。
 
    二、工作重点
 
    (一)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研发单位和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行业从业者主体责任,重点检查管理制度、管控措施、设施条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研发单位要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研发活动的管理工作。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
 
    (二)研究试验环节监管。一是严格落实研发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室研发、中间试验和环境释放等各阶段的安全。重点检查实验室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安全控制设施设备情况、需要报批的相关研究活动情况、档案记录情况。强化中间试验环节检查。查证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试验种子安全控制与流转监管措施是否有效,残余物处理是否合规,监控档案记录是否完整。加强我市试验单位、重点区域种植的玉米、水稻抽样检测力度,排查非法试验行为。
 
    (三)品种审定(登记)环节监管。优化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提供政策保障。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申请单位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或登记组织单位要进行复检。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
 
    (四)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强制种环节监管,对种子企业和制种基地、非法种子田块等开展排查,查早查小,加大对种子下地前抽检力度和苗期检测力度,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加大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
 
    (五)进口加工环节监管。强化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重点检查天津港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区大豆加工企业,检查其在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过程的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六)南繁试验环节监管。加大南繁基地抽检频次和力度,开展全覆盖检测,严查私自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
 
    (七)加强病虫害发生动态监测。安排专业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种群结构及其生物多样性变化,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严防目标害虫转移对其他作物造成危害,防范次要害虫上升危害。
 
    三、市级监管实施主体及任务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科技教育处(天津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政务服务处、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等有关处室、单位依据分工做好相关监管工作。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研发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属地管理制度。
 
    (一)研究试验环节、进口加工环节监管。由市农业农村委科技教育处(天津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办公室)牵头,政务服务处负责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行政检查对象,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南繁试验环节监管。由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牵头,市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提供检测技术支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对基地转基因育繁种、研发工作进行检查。
 
    (三)品种审定(登记)环节、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由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牵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植物转基因成分监测。委托市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负责主要作物转基因成分检测工作,重点对玉米、水稻等进行田间取样抽检,并出具违规作物检测成分报告,作为处罚决定的依据,严防外地非法种源流入和非法种植。
 
    (五)科普宣传。由市农业农村委科技教育处牵头,有关处室和单位配合,做好农业转基因科普宣传工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市、区农业转基因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做好相应的监管任务。各研发、加工生产单位要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控制措施。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案件追根溯源、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和涉农区对于举报的线索,要一查到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与海关、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威慑违法行为。
 
    (三)加强科普宣传。落实农业农村部的部署,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知识进大学、进党校、进社区活动,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科普宣传和执法培训活动。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有关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强化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车辆、经费等保障,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9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