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现将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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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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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02-10 | 生效日期 | 2021-02-1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2-12-12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2022年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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