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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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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0 09:04:43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49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各地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现就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09 生效日期 2021-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各地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现就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安全农产品和食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但归根到底是产出来的,要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监管体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事关民生大事,是必须不折不扣完成的政治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善于用政治眼光认识、观察和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一项一项把工作落在实处,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实抓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记录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可追溯、网格化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广泛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着力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确保农兽药监管制度落地见效。加强对农兽药经营主体的规范化常态化严格监管,加大抽查检测和监督检查力度。农药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规范开展采购和销售行为,是否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等问题;兽药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建立购销记录,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未按规定销售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等问题。对农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有力震慑不法经营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行业经营环境。
 
    四、全面开展基地检查。各地要对本区域农产品品种、产地分布、生产主体、技术标准、出产时间、销售地域等有关情况做到全面掌握,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胸中有数,对如何防患于未然手中有招。对辖区内大宗农产品、商品性农产品、社会关注农产品特别是有质量问题反映或苗头的农产品,务必要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农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记录、来源、真假以及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执行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有关事项。同时,督促生产主体按要求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做到带证上市销售,倒逼落实主体责任。
 
    五、从严开展案件查办。统筹农业综合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管理部门力量,把最严厉的处罚要求落到实处。严厉查处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超剂量使用常规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私屠滥宰、注水注药、不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不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牢记最严格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查案不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照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予以坚决处理。
 
    六、加强生产技术指导。各地要以本区域生产的商品性农产品为重点,组织农业技术专家对生产过程使用农业投入品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容易反弹的顽疾,提出有效管用、通俗易懂、便于推广的生产操作规程,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掌握的多种方式加以普及,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实到具体的生产主体和田间地头产业产品。要引导生产主体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农兽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农兽药,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各地落实本通知开展工作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邓志平,0871-65355876、65352905(传真)。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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