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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肉制品生产集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市监食生〔20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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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5 09:39:07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1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肉制品生产集中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的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同市监食生〔2020〕139号
发布日期 2020-12-04 生效日期 2020-1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开展肉制品生产集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时、按要求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联系人:祁鑫
 
    联系方式:0352-2831033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生产集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肉制品生产集中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的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为指导,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广泛覆盖、全市统筹,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围绕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二、目标任务
 
    我市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规模小,种类多(包括肉制品罐头、速冻肉制品等),要在底数清晰的前提下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全过程自查,自查问题报告率100%;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网上抽考,抽考率达100%;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对原辅料供货方资质审核、查验,对所供原辅料质量安全报告查验,审核查验把关率达100%。
 
    三、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检查范围:全市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
 
    (二)检查时间:2020年9月至12月。
 
    四、检查重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检查原辅料采购把关制度、原料肉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清洁消毒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等。大型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重点检查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考核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二)原辅料采购。企业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审核把关,确保原辅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重点检查原辅料进货查验、供应商审核,以及自检畜、禽养殖基地的情况;原料肉的兽药检测合格报告。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生猪产品应当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其他畜、禽肉类产品应当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车间的卫生条件、设备清洁维护、工器具清洁等,员工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原辅料的投料和混料,生产加工过程微生物控制、杀菌的温度和时间,产品包装控制,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产品贮存、销售记录情况。
 
    (四)产品检验检测。企业应当加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重点检查企业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记录情况,自建检测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食品安全自查。企业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重点检查企业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食品安全自查记录。检查企业自查风险的报告情况,企业自查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六)严查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畜肉类,以及采购加工非法陆生野生动物肉类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建档时,要求记录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对其检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环境卫生、原料采购、加工控制、产品检验、产品销售等情况。
 
    五、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9月30日前,应摸清底数并上报以下内容:
 
    1.辖区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
 
    2.辖区肉制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网上抽考平台知识培训及考核的人员名单;
 
    3.辖区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的自查报告和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二)11月20日前,根据检查情况上报《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并按附件要求做好肉制品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上报统计表。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原料肉、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报市局组织抽样检查。
 
    (三)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辖区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工作总结,汇总上报企业参加抽考人员人数及肉制品监督检查统计表,并通过<食安员抽考APP>中的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统计表进行适时填报录入。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局按要求统一组织监督检查、统一检查人员培训、统一监督检查内容、统一检查结果处置。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监管事权,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要请企业提供检查办公室,认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资料,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考。进入生产场所开展监督检查,认真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原料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开展抽样检验。
 
    (三)强化跟踪整改。要督促肉制品生产者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要针对此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风险问题和风险企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防控措施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
 
    (四)加强督查指导。国家总局研究编制了《肉制品生产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已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请各县(区)局参照检查指南,按照《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此次检查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开展随机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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