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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广告活动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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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4 10:57:45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91
核心提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1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21-01-12 生效日期 2021-0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广告活动,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变相利用疫情信息进行商业炒作。
 
    二、广播、电视、报刊、户外、网站、电商平台等各类媒介单位要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法定责任。
 
    三、严禁发布含有虚假疫情信息,不恰当利用疫情公共信息以及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四、严禁未事先取得医护人员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其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商业广告。
 
    五、严禁为未经审批或者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新冠疫苗广告,禁止发布上述类别广告内容中使用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严禁发布肆意夸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的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违法广告,以及伪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治愈新冠肺炎等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广告。
 
    七、严禁发布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
 
    八、鼓励行业组织、社会各界利用合法媒介,积极参与创作、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号召,广泛宣传疫情防控政策、知识,弘扬社会正能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全省各类媒介和平台广告发布内容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疫情相关的虚假违法广告,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典型违法案例,对发布违法广告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我省广告市场秩序,助力从严、从实、从快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现违法广告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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