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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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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4 20:01:1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4192
核心提示: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发布日期 2020-12-31 生效日期 2021-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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