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法律法规(原有23部,删除1部,新增26部,现共48部) |
裁量标准 是否 有修改 |
裁量的 违法行为 (共343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原有) |
无 |
7 |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有) |
有 |
18 |
3.消毒管理办法(原有) |
有 |
6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新增) |
新增 |
3 |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原有删除) |
删除 |
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有) |
有 |
14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原有) |
有 |
4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原有) |
有 |
3 |
4.护士条例(原有) |
有 |
7 |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原有) |
有 |
6 |
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原有) |
有 |
8 |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原有) |
有 |
4 |
8.艾滋病防治条例(原有) |
无 |
2 |
9.处方管理办法(原有) |
有 |
4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新增) |
新增 |
5 |
11.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新增) |
新增 |
5 |
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增) |
新增 |
2 |
1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新增) |
新增 |
4 |
1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1 |
15.血站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6 |
16.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3 |
17.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1 |
1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2 |
1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3 |
2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4 |
2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1 |
22.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新增) |
新增 |
1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增) |
新增 |
3 |
2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2 |
2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有) |
有 |
12 |
2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有) |
有 |
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原有) |
有 |
43 |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增) |
新增 |
13 |
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9 |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9 |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12 |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新增) |
新增 |
12 |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新增) |
新增 |
5 |
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新增) |
新增 |
36 |
9.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新增) |
新增 |
24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有) |
有 |
10 |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有) |
有 |
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有) |
有 |
2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原有) |
有 |
1 |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原有) |
有 |
7 |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原有) |
有 |
2 |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原有) |
有 |
1 |
6.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新增) |
新增 |
1 |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新增) |
新增 |
7 |
2.负责统稿,整体修订 |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卫生法规立改废情况较为频繁以及有关职能调整,2010年7月6日印发执行的《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及《标准》)与现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不相配套的问题较为突出,修订工作十分紧要。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在全省范围的准确统一适用,有效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指导基层执法人员办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我委组织本次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我委自2019年12月起,组织委综合监督局对原《规则》及《标准》进行修订,于2020年6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并向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或建议200余条,采纳60余条。并请委政法处和委机关党委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廉洁性审查,据其结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审议稿,经2020年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涵盖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总体数目方面的变化
原《规则》及《标准》涵盖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共23部,包括154项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经本轮修订,删除1部法规,新增26部法律法规规章,审议稿共涉及48部法律法规规章,包括343项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增加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分布在医疗卫生领域和职业卫生领域(具体详见附表)。
(二)修订内容的主要体现方面
一是上位法的制定出台,对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的裁量标准的修改完善,使之与上位法相适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卫生健康法律的出台,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下位法部分罚则与之相冲突,遂对其下位法的原裁量标准进行修改调整或删除,使之与上位法的裁量相一致。
二是查缺补漏,将原《规则》及《标准》中遗漏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增补,如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6部法规规章的罚则纳入自由裁量规范范围,制定裁量标准。
三是对原《规则》及《标准》发布后,新制定出台的一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将其增补进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14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陆续出台,本轮修订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所含罚则,进行增补,制定裁量标准。
四是职业卫生职能的调整,涉及职业卫生的6部规章,分别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均一一制定裁量标准并增补到本审议稿中。
五是部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修改,遂对原裁量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六是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对原裁量标准中与目前执法实际不相适应的情节、自由裁量的幅度等进行相应调整修改。
(三)其他修订内容
对原《规则》及《标准》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包括在裁量情节中,有涉及数字方面的档次问题的,某数字同时有以上和以下界定的,由于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为避免矛盾和保证裁量的合理性,统一将某某数字以下,用不足代替。
四、涉及法律法规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