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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爱尔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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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31 14:14:0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269
核心提示:近日,爱尔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31号
发布日期 2020-12-25 生效日期 2020-1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近日,爱尔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爱尔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爱尔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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