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渝农发〔2020〕148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渝农发〔2020〕1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30 09:25:48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38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20〕148号
发布日期 2020-12-29 生效日期 2021-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
 
    全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二、禁止类型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因特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四、执法监督
 
    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0年12月28日 
 地区: 重庆 
 标签: 农业 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4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