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26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2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23 11:05:08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7671
核心提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268号
发布日期 2015-12-23 生效日期 2016-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更新历史:
 1、2016-11-07,《总局关于将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16年第147号),将《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方法》作为第18项毒理学试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六章。
2、
2017-08-15,《总局关于将化妆品用化学原料离体皮肤腐蚀性大鼠经皮电阻和皮肤光变态反应2个试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17年第136号),将《化妆品用化学原料离体皮肤腐蚀性大鼠经皮电阻试验方法》和《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方法》作为第19项和第20项毒理学试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六章。
3、2019-03-13,《关于将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等9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19年 第12号)》(2019年 第12号),《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兔角膜上皮细胞短时暴露试验》《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DA》《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皮肤变态反应:直接多肽反应试验》《化妆品中斑蝥素和氮芥的检测方法》《化妆品中10种α-羟基酸的检测方法》《细菌回复突变试验》《致畸试验》共9项检验方法,前5项检测方法为新增检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后4项检测方法为修订的检测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测方法。
4、
2019-07-11,《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的检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19年 第40号),将《化妆品中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的检测方法》作为第5.8项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5、2019-09-27,《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和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检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19年 第66号),将《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和《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检测方法》作为第2.34和2.35项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6、
2020-12-28,《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2020年 第141号),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批准甲氧基 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磷酰基寡糖钙、硬脂醇聚醚-200等3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7、2021-03-02,《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等7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1年 第17号),《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化妆品中硼酸和硼酸盐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方法》《化妆品中维甲酸等8种组分检验方法》《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7项检验方法,前4项为《规范》修订的检验方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检验方法同时废止;后3项检验方法为《规范》新增的检验方法,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8、2021-05-28,《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2021年第74号),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中的《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化妆品禁用植(动)物组分(表2)》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分别替代原有禁用组分表,并纳入《规范》相应章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