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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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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4 11:00:4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8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内蒙古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全力保住外贸市场主体,促进我区对外贸易基本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20〕47号
发布日期 2020-12-23 生效日期 2020-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内蒙古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全力保住外贸市场主体,促进我区对外贸易基本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转内销市场准入政策
 
    落实国家转内销市场准入政策,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贸企业要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的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呼铁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应当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简化办税程序的相关规定。(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二、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
 
    支持外贸企业改造生产线,研发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引导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在同一生产线上按照相同标准、相同质量要求生产既能出口又可内销的产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内外销转型。将“同线同标同质”产品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对外贸企业国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制度。配合完善“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功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保障
 
    支持我区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涉及的知识产权授权,畅通知识产品服务机构与外贸企业对接渠道,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沟通对接,为外贸企业指定专人、特事特办,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加强对外贸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外贸企业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促进出口转内销产品线上销售
 
    组织外贸企业对接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依托各类网上购物节开展出口转内销产品线上销售。组织外贸企业开展直播带货活动,帮助外贸企业对接直播平台,开展内蒙古外贸企业直播带货专场,促进内蒙古优质外贸产品向国内销售。(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五、参加国内知名展会开拓市场
 
    组织外贸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华交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国内知名展会,利用展会平台邀请国内采购商的机遇积极对接国内采购商,拓展国内市场。(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六、帮助外贸企业融入国内产业链
 
    引导各类出口企业积极参与“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组织规模以上企业对接国内需求,帮助企业融入投资项目产业链供应链。引导外贸企业积极补链固链强链,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技术和工艺升级改造力度,参与工业和通信业重大项目建设。定期组织铁路客户座谈会,为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上下游牵线搭桥,对接上下游产业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呼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对接国内消费需求
 
    引导我区外贸企业通过参与“内蒙古味道”、促消费等系列活动,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发挥质量、研发等优势,应用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技术,通过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研发适销对路商品,创建自有品牌,培育和发展新的消费热点,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加工贸易转内销便利化水平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金融服务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出口转内销产品提供金融支持,加大流动性资金贷款支持力度,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订单仓单质押融资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帮助外贸企业对接大型电商平台开展贷款融资业务。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平台作用,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平台融资,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业务。(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保险支持力度
 
    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出口转内销企业保险需求对接,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扩大产品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覆盖面,不断满足企业多元化保险需求。(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十一、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加强外贸企业内外贸业务同步开展,利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增强外贸企业抗风险能力。发挥好各类平台载体作用,统筹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运输服务保障
 
    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的货物,根据货物流向制定物流方案,提高货物运输的稳定性和运输效率,货运和客运站车系统全力做好出口转内销产品的铁路运输服务。积极与出口转内销企业对接,支持企业采用铁路运输,运输服务中给予“三必保”(必保发运需求全部受理、必保服务诉求全部满足、必保运输安全畅通)、“四优先”(优先安排运力、优先组织装卸、优先安排运输、优先组织到达)的运输政策保障。对运输出口转内销鲜活农产品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要求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安装ETC设备货运车辆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通行费按9.5折收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呼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落实好中央及自治区减税降费各项政策,用好用足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各盟市要建立外贸企业转内销帮扶纾困机制,保住外贸市场主体,支持出口转内销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宣传推介、信息服务、参加展会等活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业务指导、培训、资源对接、政策资金支持等工作,形成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政策合力,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各盟市要切实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保住外贸市场主体,营造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良好环境,拓展国内市场空间,促进公平竞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市场主体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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