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发〔2020〕2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发〔2020〕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2 09:36:56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84
核心提示:现将《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0-12-21 生效日期 2020-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内容有删减)
 
    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减轻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履行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坚决遏制重特大风险事故发生,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管理,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监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技术及装备水平,鼓励和加强应急产业发展,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5)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新闻宣传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我市辖区外的,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体是: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一般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等特点,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6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或具体行动方案。
 
    (1)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
 
    (2)市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
 
    (4)区、县(市)级应急预案。是各地区参照市级应急预案体系设置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6)联合应急预案。是根据地域特点和突发事件的性质,相邻、相近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和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临时党组织等具体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和实施步骤。
 
    1.7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县(市)党委、政府负责应对,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根据请求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依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请求,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市委、市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性质或应对处置需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一、二级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办事机构)主任担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区县(市)党委、政府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定期总结评估全市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研究部署突发事件总体应对工作;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指导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市委常委、副市长、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和宗教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房产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政府外办、市场监管局、体育局、金融发展局、人防办、国资委、医保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大数据局、信访局、气象局,沈阳地铁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集团、沈阳水务集团、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沈阳分公司,辽宁预备役高炮一师、武警沈阳支队主要领导。
 
    2.2专项应急指挥部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市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编制编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保障预案;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依据专项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牵头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办事机构
 
    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办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督办落实市应急委决策事项。
 
    2.4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政府组织体系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5乡镇(街道)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责任主体,同时是辖区内涉及城管、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建立健全分管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牵头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村委会(居委会)、工业园区管理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保障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物业管理单位、涉危重点企业等有关单位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定期评估分管领域公共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2.7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应急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性评估、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8现场指挥机构
 
    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按照谁先到谁指挥,逐级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移交至最高级领导为现场总指挥。成立现场“1+M+N”应急指挥体系,其中,“1”代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M”代表现场支撑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市公安局指挥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部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专项指挥部组成,市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同时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N”代表现场应急保障职能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性质和涉及区域、影响范围,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水务、供电、燃气、供热、交通、环保、救护、宣传、通讯、专家、事发地政府等依需组织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成立现场应急职能工作组,保障应急救援。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
 
    3.1.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有关地区政府通报。
 
    3.1.3重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1.4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强化以社会安全基础能力为重点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建设。
 
    3.1.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坚持依靠群众、多方面联合协同,注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完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快建设完善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体系,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监测
 
    (1)突发事件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建立完善监测制度,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完善网格化管理,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2)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完善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3)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3.3预警
 
    (1)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依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自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和应急广播、大喇叭、吹哨子等传统手段,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的人群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信息到户到人。
 
    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一般或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由提出预警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由预警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预警期,同时,相关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等级。
 
    (3)预警措施。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向有关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展趋势;
 
    ③向辖区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④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动员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工作;
 
    ③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向企业、事业单位发布防灾避险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所在区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疏散和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2)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市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市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境外或境外涉及我市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须在2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初步情况,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10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4.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救援行动,采取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等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将现场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向110、119、120、12350等公共报警平台寻求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到现场处置。
 
    (2)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事发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指挥协调
 
    (1)需市政府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指导有关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协调组、情报信息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需市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区、县(市)政府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由该地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市级做法,统一指挥协调,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处置情况。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4)市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区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联动。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4现场指挥
 
    4.4.1安排部署
 
    根据事件涉及范围、性质、级别,召开第一次现场会,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是事件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提供处置所需应急物资,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会同市委宣传部立即发布新闻通稿;提出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2)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现场处置,迅速调查事故原因;
 
    (3)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力做好现场灾害控制,尽快消除灾害带来影响,避免事故进一步升级或引发次生灾害;
 
    (4)市公安局做好现场保护、证据固定等工作,视情控制事故主要责任人,协助查封其资金账户;
 
    (5)市卫生健康委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
 
    (7)市委宣传部负责现场组织记者采访及新闻口径把握;
 
    (8)其他需到达现场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4.2应急联动
 
    为有效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环保、通信、救护、专家、宣传等各方力量联勤联动、密切协同,采取“战区化”联调联战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快速有效。
 
    现场应急力量协同联动,交通方面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卫生健康委配合,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危化品运输、运力保障、医疗和救援绿色通道等任务;供电方面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沈阳供电公司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事发地政府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重点部门和重点区域电力保障、电梯困人事件等任务;供水方面由市水务局、沈阳水务集团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事发地政府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水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供气方面由市城乡建设局、沈阳燃气集团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事发地政府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燃气停供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供暖方面由市房产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事发地政府配合,负责应对大面积停热事件及其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环保方面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协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讯方面由市大数据局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市人防办配合,通讯运营企业负责调配移动通讯车辆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救援现场提供应急通讯保障;救护方面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医保局配合,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力量为现场伤者提供医疗救援,搭建绿色医疗救治通道;专家方面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应急职能部门配合,根据灾害类型与发展态势,邀请相关领域应急专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保障;宣传方面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参与现场处置核心部门、事发地政府配合,负责加强网上、自媒体网络监控和舆论引导,审查新闻通稿,由新闻主管部门发布,规范采访活动。
 
    4.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可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市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组织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必要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发地政府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由市政府负责的信息发布,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由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发布。
 
    (3)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和移动即时通讯工具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民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
 
    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风险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市直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报告党委、政府。
 
    5.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由市直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国家及省、市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省政府批准。
 
    6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保障
 
    建立以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军队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市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县(市)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证。
 
    (2)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县(市)级以上应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驻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军、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力布局。建立军地协同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空中救援力量。依托军用、民用空中救援力量,构建空中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提高空中救援能力。
 
    (5)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6)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平时协助有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8)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国际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际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应急救援行动。
 
    6.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应急管理需要,重点保证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需求。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6.3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拟定应急物资保障计划。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粮食的收购、储存、轮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的购置计划及调出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3)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5)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直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调用。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行业资源,建立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6指挥通信保障
 
    大数据、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公用通信网络进行特殊管理。
 
    6.7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会同武警沈阳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定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地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
 
    6.8人员防护保障
 
    各级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9公共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供给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监测和处理。
 
    (2)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城市规划,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征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险。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期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6.10科技保障
 
    (1)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完善全市信息化应急平台体系。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数据库、综合应用系统和移动指挥系统等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管理平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处理、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功能。
 
    (3)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信息共享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11法制保障
 
    应急、司法部门要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党员、干部普法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法律常识宣传,推动社会各层面人员履行突发事件应对主体责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组织律师队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提供法律咨询保障。
 
    7管理与监督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7.1.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与应急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同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本级政府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1.3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物资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按照本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1.4预案演练
 
    (1)应急管理部门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适用性等内容进行评估。
 
    7.2宣传和培训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加强民众防护知识宣传,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检查与监督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市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应急工作考核。
 
    7.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照管用实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同时废止。
 地区: 沈阳市 
 标签: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8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