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企业家经济活动主体作用,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层面涉企政策制定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听取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
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听取企业家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听取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
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起草涉企政策前,起草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精准把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统筹研究企业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
第五条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涉企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应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潜在的风险进行系统评估。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8718企业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代表参与涉企政策风险评估,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
相关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进行解释说明,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专业性较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起草部门审议事关全局性、战略性的涉企政策,可邀请企业家代表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和企业党组织书记列席会议。
第七条 涉企政策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利用门户网站、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两微一端”、报刊媒体等载体,公开征求涉企政策意见。
起草部门可以依托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8718企业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等,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
第八条 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两微一端”、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载体,向起草部门提出涉企政策制定建议,反馈意见,表达相关诉求。
第九条 起草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在前期调研、系统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科学论证相关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及时主动通过门户网站、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两微一端”、报刊媒体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两微一端”、报刊媒体等载体以及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家交流座谈等形式,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更好发挥政策效用。
单独行文的涉企政策,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联合制发的涉企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开展政策解读。
第十二条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在执行前,应当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过渡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实施政策的市级部门依托门户网站、8718企业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接受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适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涉企政策执行后,起草部门可适时委托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后评估工作。
开展政策后评估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认真研究政策修订的必要性。对确需修订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组建和管理企业家代表库,市级相关部门有建议权。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从企业家代表库产生,也可由市级相关部门结合政策内容确定。
企业家代表库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企业家代表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在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监督实施和评估完善等环节,起草部门应分别邀请不同企业家代表参与,扩大参与面,防止出现片面化和利益化。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涉及民营企业和8718企业服务平台相关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涉及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市工商业联合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相关工作,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负责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
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作为推进亲清政商关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进一步明确内部牵头机构,统一负责本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严格规范程序,完善相关机制,加强综合协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