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沪应急执法[2020]113号)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沪应急执法[2020]1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9 09:21:30  来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22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信息填报质量,推动企业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隐患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等相关要求,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应急执法[2020]113号
发布日期 2020-12-08 生效日期 2020-1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
 
  近年来,在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本市企业风险隐患双重预防工作稳步推进,企业自主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上海市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系统”(以下简称双重预防系统)在推进该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信息支撑作用。
 
  同时,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信息填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企业层面:有些企业不填报、不及时填报风险隐患信息,还有一些企业较长时间段内多次零隐患填报;错填报,有些企业填报的风险隐患与实际不符,个别企业甚至刻意降低风险等级、隐瞒重大事故隐患;漏填报,有些企业基础信息漏填、隐患整改完成后未在系统内更改整改状态。政府层面:部分区应急管理局未督促街镇(园区)运用和宣传双重预防系统,未督促属地企业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对企业上报的风险隐患数据未有效跟踪,未督促其按期整改隐患;缺乏数据分析研判主动性,未与日常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结合。
 
  为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信息填报质量,推动企业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隐患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等相关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政府端用户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平台”(网址:http://10.87.52.134/ajjpt)登录;企业端用户登录市应急局网站,点击主页“网上办事”栏,进入“上海市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系统”,系统内含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问题反馈等模块。
 
  二、填报范围
 
  含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通过双重预防系统定期填报风险隐患信息: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不带储存设施的除外)、使用(许可发证)企业;
 
  (二)化工、医药企业;
 
  (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四)液氨制冷、粉尘涉爆的企业;
 
  (五)存在有限空间作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企业;
 
  (六)使用20种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规模以上企业;
 
  (八)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包括参股企业)。
 
  鼓励其他行业企业通过双重预防系统填报风险隐患信息。
 
  三、填报频次
 
  (一)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填报
 
  企业首次完成风险信息填报后,每年应当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双重预防系统内完成风险信息确认。如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和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或发生事故,应立即重新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并完成信息更新。
 
  (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填报
 
  每月月底,企业应通过双重预防系统上报本月排查出的隐患情况,当月排查未发现隐患的,进行零隐患上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在双重预防系统内上报外,还应当及时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填报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风险隐患双重预防工作既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双重预防信息填报工作。各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应对系统内属地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归纳,找出安全风险隐患集中点、安全工作薄弱点,并研究制定针对性的防范管控措施,更好发挥双重预防工作的指引作用。
 
  (二)按时按实高质量填报,强化数据信息动态监测
 
  凡属于必须上报范围的企业,每月月底应如实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内现有企业信息缺失的,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必填项应填写准确、完整。企业发现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时,应当优先通过风险分级管控模块中相应管控清单条目所对应的操作按钮,进行关联性的隐患登记,并实施隐患治理,也可直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模块上报隐患信息。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要对属地、所属企业的风险隐患数据要进行动态监测。对企业主动排查发现、已通过双重预防系统填报、并已采取相应隐患整改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对系统内超期未整改隐患,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要进行核实,如实际已完成整改,督促企业将整改状态改为“已整改”,并填写整改完成日期,如经核实确未按期完成整改,各区应急管理局应依法进行处理。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长期零隐患填报企业的抽查频次,确保双重预防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周密部署,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要对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信息填报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再强调。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街镇(园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传达到下属企业。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信息互通,部分使用自建信息系统的区,要主动与市应急局对接,每月定期将数据推送至双重预防系统。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联系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处陈红玲,电话:54667087)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