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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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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2 11:19:57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066
核心提示: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粤农农规〔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0-11-27 生效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2-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应当适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本规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前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百分之六十;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倍数与最高罚款倍数之间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倍数与最高罚款倍数之间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百分之六十;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六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故意转移、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具体裁量标准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形中未具体列举、只表述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判定由执法机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集体研究的出席人员为执法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案件经办人。
 
    第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案件是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没收较大数额财物、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
 
    没收较大数额财物所指的较大数额,参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农业法律法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必须经单位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后方能报批签发。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实施《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参照本规则进行自由裁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本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没有列明的情况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本规则,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第十八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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