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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服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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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16 11:54:25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11
核心提示: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服务指南(试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16 生效日期 2020-1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1、事项名称: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
 
    2、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设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1999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53号修订)。
 
    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公布,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第一次修订,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次修订,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第三次修订)。
 
    4、受理机关: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其中:陆生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由厅科技教育处牵头办理,水生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由厅渔业渔政局牵头办理。
 
    5、申请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1份);
 
    ②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③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④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1份);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各1份);
 
    ⑤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⑥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基本流程:
 
    ①窗口受理。行政审批办受理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②审查材料。厅科技教育处或渔业渔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有关处室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
 
    ③作出许可决定。厅科技教育处或渔业渔政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④办结并通知许可人。
 
    7、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时间)。
 
    8、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地区: 吉林 
 标签: 农业 进出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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