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汕城管〔2020〕217号)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汕城管〔2020〕2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9 10:13:00  来源: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1542
核心提示:根据《行政处罚法》《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和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市城管局制定了《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单位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文号 汕城管〔20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0-11-06 生效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1-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城管局,市城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和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市城管局制定了《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司法局法制审核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单》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依据之一,请各区(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贯彻执行;
 
    二、《清单》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清单》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如果发生变化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清单》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