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7]35号)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7]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7 00: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148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为做好中央财政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农业部,财政部
农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农办财[2017]35号
发布日期 2017-05-17 生效日期 2017-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为做好中央财政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央财政支持能力,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的、控制较好的或以地方和养殖场户投入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各省(区、市)可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增加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包虫病:牛、羊等。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全国(按要求申请不免疫的除外)。
 
    布病:布病一类地区,目前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含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包虫病:包虫病疫区,目前包括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经费拨付与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包干使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强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各省(区、市)应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并逐步推开,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2.补助经费测算
 
    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测算。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80%,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的补助比例为100%。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不含恩施州)、湖南(不含湘西州)、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
 
    3.补助经费申请
 
    每年3月15日前,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农业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开始,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各省(区、市)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省级实施方案请于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部备案。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强化宣传培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财政部、农业部将制定出台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注重信息调度。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部、财政部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请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1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2)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