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从蒙古国进口屠宰羊事宜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从蒙古国进口屠宰羊事宜的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1 12: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471
核心提示:经研究,我部同意你局关于按照云南试点模式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从蒙古国进口屠宰羊的原则意见。建议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由农业部牵头会同你局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8-21 生效日期 2017-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从蒙古国进口屠宰羊事宜的函》(质检办动函〔2017〕1046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同意你局关于按照云南试点模式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从蒙古国进口屠宰羊的原则意见。建议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由农业部牵头会同你局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附件: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屠宰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9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