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市商务局制定了《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9月1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法规处 刘畅;联系电话:586657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规,是指本细则第二条所列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应当自行进行合规性评估;报请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贸易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请示中就合规性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就是否合规征求市商务局意见的,应当提供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材料。市商务局应当在收到基础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评估意见,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市商务局就贸易政策合规情况征求商务部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市政府办公厅转送市商务局提出合规性评估意见的,由拟定贸易政策的市政府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提供基础材料。
第六条 市商务局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小组,就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征求专家小组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应当在贸易政策公开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文本抄送市商务局。
第八条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过商务部对贸易政策提出书面意见的,制定贸易政策的市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商务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供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据、目标等相关基础材料。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贸易政策,由起草部门提供基础材料,起草部门为两个以上的,由主起草部门提供。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提供基础材料。
市商务局收到贸易政策相关基础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直报商务部或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办公厅转报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对我市贸易政策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制定贸易政策的市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合规性意见要求做好后续工作。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贸易政策,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后续工作。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市商务局意见。
附件: 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