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8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强化人病兽防工作的建议 (农办议〔2020〕170号)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8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强化人病兽防工作的建议 (农办议〔2020〕1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0 14:14:5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456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8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强化人病兽防工作的建议。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0〕170号
发布日期 2020-09-10 生效日期 2020-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何健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人病兽防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财政、林草等部门协作配合,抓好人畜共患病监测和源头防治。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明确将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狂犬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列入优先防治病种。农业农村部针对上述主要人畜共患病,进一步强化监测预警,调整优化检疫规程,指导各地落实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关于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要求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地方财政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中央财政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力度,2020年安排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68.99亿元,主要支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调整优化动物防疫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农业农村部指导推动各地完善全链条动物防疫体系,适应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疫情处置、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需求;印发通知建立分片包村包场排查机制,实施网格化、精准化管理,将监测排查等防控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支持养猪大县从今年起实施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募一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有力支持。
 
    二、关于改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方式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组成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各地统一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分病种报告动物疫情和监测信息,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汇总信息基础上,组织专家开展季度、半年度和年度风险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和流行态势。农业农村部指导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定期汇总有关信息,分析疫情形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人畜共患病信息,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此外,国家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400多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疫情监测站,按要求直报动物疫病信息;安排国家兽医实验室定期赴重点区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尽量避免受到其他因素干扰,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
 
    三、关于完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检疫范围和操作规程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研究提出了修法基本思路和具体修改意见;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之一,扩大管理范围,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升管理效能;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监测、疫病检测、检疫工作机制,规范野生动物检疫行为。今年6月,农业农村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印发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明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畜禽检疫要求,指导各地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范做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推动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调整优化年度监测计划,指导各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疫情监测。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积极研究完善动物防疫财政支持政策,健全动物检疫工作机制。加强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治,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严格处置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9)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