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绿办(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中心组织制定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0年9月2日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 处置原则
在农业农村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中心组织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实施,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按照“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3)科学分析,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第一时间监测获取有关事件信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开展科学客观的分析研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有序开展处置应对;坚持个案处理,做好责任切割,处理不盲从、处置不过头,依法、科学、合理、及时、精准、有效。
(4)快速反应,信息透明。建立起由中心、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事件主体组成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准确畅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5)重点监控,长效监管。中心应建立健全绿色食品质量安全日常风险监测、评估及预警管理制度,加强绿色食品审核和证后监管,特别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及高风险产品采取重点监控,及时跟踪风险动态,防患于未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
(1)特别严重(Ⅰ)级:指发生在整个行业内并可能造成全国性或国际性负面影响的、大范围和长时间存在的严重质量安全事件。
(2)严重(Ⅱ)级:指发生在行业局部或区域范围内有一定规模和持续性的质量安全事件。
(3)较重(Ⅲ)级:指发生在行业内个别企业或省域内小规模和短期性的质量安全事件。
(4)一般(Ⅳ)级:指各种媒介报道的绿色食品某个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事件,或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的绿色食品某个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Ⅱ级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国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Ⅰ级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按照国家和农业农村部有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中心全力做好配合。Ⅲ级和Ⅳ级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或按当地有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中心应组织成立由相关处室、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行业专家、资深媒体人组成的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中心分管监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条件保障等需要确定,包括中心办公室、财务处、体系标准处、审核评价处、标识管理处、品牌发展处、基地建设处、国际合作与信息处等处室以及事件发生地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标识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标识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负责同志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同志担任。中心受理电话:010-59193665,010-59193669,中心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编:100081;电话:010-59193661,010-59193669;传真:010-59193664。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的指导下,负责Ⅱ级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采取措施,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各成员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2.5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办公室:负责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和对外发布等工作。
(2)财务处:负责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并制定绿色食品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年度预算方案,积极争取农业农村部财政资金支持。
(3)体系标准处:负责将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反馈给标识管理处,并配合标识管理处开展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4)审核评价处:负责应急处置涉及企业及其产品业务档案总体评估、核查等相关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置等工作。
(5)标识管理处: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应急事件相关信息的接收和报告;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动态分析等工作。
(6)品牌发展处:负责绿色食品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后的舆情监测和产销对接的组织协调与指导,维护市场稳定;负责应急事件发生后的组织宣传等工作。
(7)基地建设处:负责由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起的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8)国际合作与信息处: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收集、汇总境外舆情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供相关信息。
(9)中心其他处室和相关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环节和地点,明确牵头处室,并抽调中心、地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及严重程度,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处置建议。
2.5.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中心业务处室为主负责。
职责:组织协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配合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产品,按照绿色食品有关制度,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落实,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技术专家组
组成:依托现有专家队伍,由绿色食品评审专家、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专家组、中心法律顾问及中心和地方绿色食品相关业务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评价分析和综合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5.4 新闻宣传组
按照国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和本预案事件级别,品牌发展处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 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 预测预警
中心建立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标识管理处负责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体系标准处、审核评价处、基地建设处等相关业务处室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 事件报告
中心建立健全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绿色食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绿色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地方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告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告,或直接向地市级绿色食品及省级工作机构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
(2)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中心,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业务处室,按程序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属Ⅰ级事件的,应同时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3)发生Ⅲ级和Ⅳ级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在4个小时内同时向中心和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开展事件核查工作。
(4)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中心、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依法实名举报或报告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3.2.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涉事绿色食品品牌名称、可能原因、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3.2.4通报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中心接到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Ⅰ级事件还应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事件评估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事件对绿色食品品牌美誉度、公信力影响程度等。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机制启动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心依法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并组织启动应急机制。核定为Ⅰ级事件的,按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Ⅰ级事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核定为Ⅱ级事件的,由中心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Ⅲ级和Ⅳ级事件的,在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中心报农业农村部按要求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中心启动实施;Ⅲ级、Ⅳ级响应,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中心同意后组织启动实施,中心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4.3指挥协调
(1)中心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中心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处室向中心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响应终止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在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究责问责,召回赔付,修复受损的公信力,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5.2总结报告
Ⅱ级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中心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Ⅲ级、Ⅳ级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预防类似事件的措施办法及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中心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中心建立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中心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保障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资金由中心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7 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消费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中心负责组织,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按年度组织实施。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更新
国家及相关部委与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 演习演练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定期组织开展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实施
本预案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