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台帐》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台帐》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24 08:56:13  来源: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853
核心提示:2020年底塑料污染治理各项阶段性目标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明确了各地、各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按照省政府要求,为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吉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台帐》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8-14 生效日期 2020-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商务局、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市场监管局: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2020年底塑料污染治理各项阶段性目标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明确了各地、各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按照省政府要求,为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要对照《吉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台账》(吉发改环资联﹝2020﹞633号,以下简称《台账》)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大落实力度。长春市及其它地级以上城市(含梅河口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2020年底阶段性目标,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积极推进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按照《通知》和《台账》要求,围绕重点领域,狠抓工作推进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摸排,并做好企业生产调整工作;各地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监督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A级景区(景点)餐饮服务禁塑的监督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协作,组织开展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等,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加强抽检抽查,推进农膜治理相关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塑料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要会同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已排查出的规模较大的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整治任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8月底前,各地要对照《通知》要求,启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塑限塑推进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组织领导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属地责任,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机制将加强统筹指导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到2020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国家关于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吸管、一次性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的年度禁限目标,做好国家督促检查联合专项行动的迎检工作。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将视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报。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市场监管厅  省供销合作社

    2020年8月11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塑料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