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的相关要求,省政府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推动机构职能转变,现决定宣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86号)失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33号)废止,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6件文件进行修改。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宣布失效的文件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平稳过渡,推动改革持续深化。
附件:宣布修改的省政府文件及修改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宣布修改的省政府文件及修改内容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50号)
将正文第8页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通用航空业发展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配合,完善支持政策,协调解决问题,统筹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修改为:“省民航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调度,省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强化协调配合,完善支持政策,共同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将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修改为:“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
将第五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具体工作”,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专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0〕23号)
将第七条“对获奖专家进行专访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专家本人和引进专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对获奖专家进行专访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专家本人和引进专家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5号)
将“第5条:推动信息整合。……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第8条:统一医联体内用药范围。...... 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改办、省医保办);第12条:建立与医联体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牵头责任单位(省医改办、医保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13条: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医改办、医保办、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14条:实行医保协同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医改办、医保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改为:“第5条:推动信息整合。……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第8条:统一医联体内用药范围。...... 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医保局);第12条:建立与医联体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牵头责任单位(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13条: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第14条:实行医保协同改革。……牵头责任单位(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将文件中的牵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统一修订为“省卫生健康委”。
六、《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5号)
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5号)中第二条第五点:“构建多方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通道。消除数据壁垒,畅通区域、行业、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卫生计生、中医药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统计、旅游、物价、气象、保险监管、残联等跨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机制”,修改为:“构建多方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通道。消除数据壁垒,畅通区域、行业、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卫生健康、中医药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统计、文化和旅游、医保、海关、气象、银行保险监管、残联等跨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