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4 17:48:1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96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促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口贸易,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农业农村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流程和要求。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0]36号
发布日期 2020-07-22 生效日期 2020-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参考样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促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口贸易,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流程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饲料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向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申请出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如出口目的国(地区)要求出具国家层面的自由销售证明,饲料生产企业可经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二、饲料生产企业需填写提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依法公开的该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三、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饲料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办结。核查属实的,出具自由销售证明(附件2),或者签署确认意见。
 
    四、对于允许在我国生产和使用、但依法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饲料原料等产品,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可采取现场核查、补充材料等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五、农业农村部收到经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办结。
 
      附件: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参考样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2日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邮箱:vip@foodmate.net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态
请扫码关注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