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 (苏农规〔2020〕8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 (苏农规〔2020〕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3 02:33:42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6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具体工作要求,决定对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禁捕。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苏农规〔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0-07-23 生效日期 2020-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具体工作要求,决定对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我省公布的为准。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通告。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2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农业 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19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