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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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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2 10:15:55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2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条文修订的内容对住所管理办法修订的意义、条文确立的主要制度、条文涉及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条文修订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住所管理办法修订的意义

    我市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实施,五年来释放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资源,降低了市场主体登记成本,促进了市场主体的便利准入。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又提出新的要求,市场主体也有更多的需求,为了保持制度的延续性,持续释放场地资源,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我市的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重新发布。

    二、条文确立的主要制度

    条文中明确“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方面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条文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拓宽住所登记场所范围。办法规定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场地应当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流动性地点或空间不能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按照《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因此放宽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限制,为他们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二)推动一址多照规范管理。借鉴了北京、上海等地的做法,创设了一址多照的高级形式,即集群登记,由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自主将集中在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的地址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来进行集群登记,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赋予了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更多的管理权,有利于打造高质量创业园,引进更多企业或规模企业入驻,提升各产业园、创业园等高质量发展,便于招商引资,形成企业聚集效益,也利于事中事后监管,对入驻企业的整体管控。

    (三)放开一照多址适用区域。为了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区域经营场所的备案登记问题,在原办法允许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外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实行一照多址备案的基础上放宽了限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外不同登记机关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可以进行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要求,明确企业登记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其目的在于解决规范申报,格式填报,推动数据共享实现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实现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次”。相关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可以复用,实现系统核验的无须另行提交,为简化流程,减少材料,无纸化申报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撑。

    (五)核验服务防止虚假登记。自2015年以来,为了简化程序,便利准入,我市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申请人在取得合法使用权后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是申请人的登记义务,申请人应当诚实申报。但是有些不法主体和申报人在办理登记时并未取得合法使用权,向登记机关骗取登记,致使一些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有的甚至利用未经他人同意使用的地址进行登记,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办法中明确对住所信息进行核验,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提升服务的手段。

    (六)强化落实协同监管责任。《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因此《办法》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向有关职能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七)通过登记监管统一标注。《办法》中多处明确统一进行营业执照的标注,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进行公示。这种标注有助于社会公众和交易人知晓,同时敦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异常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是监管方面的创新举措。比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当进行地址信息变更的,登记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可以直接在登记系统中进行标注,同时生成变化后的营业执照并进行公告,有利于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的效力。

    (八)市场主体完整保留材料。智能化的申报系统支持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无纸化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做出的承诺,不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证明文件。但是市场主体应当妥善保留好承诺事项的相关文书材料,以便在日后的监管中,行政机关要求出具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时可以提交出示,这是规定的进行承诺申报的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地区: 天津
 标签: 经营 登记 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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