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改革事项 |
主要内容 |
负责单位 |
推广范围 |
1 |
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与网络发行备案联办制度 |
将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及从事网络发行备案申办流程由“串联”改为“并联”,企业一表填报申请、登记信息,一次性提交办理要件,并可在线补充报送信息。实行“宽进严管”、“靶向追踪”等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机制,强化部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 |
中央宣传部 |
全国 |
2 |
“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处置”财产执行云处置模式 |
执行案件申请人可在异地委托财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对财产实况进行取证后提交指定政府部门,由该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财产的公证文书及视频资料直接进行批量式书面审查评估,并向法院出具价格认定书,将此作为网上拍卖的底价依据。待网上拍卖成功后,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委托异地法院完成财产的解封、解押、过户等交付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 |
3 |
领事业务“一网通办” |
全面整合领事业务信息系统,将APEC商务旅行卡、外国人来华邀请和领事认证三个业务系统整合至一个平台,并与外交部业务系统跨层级共享信息,实现全流程互联网不见面审批。 |
外交部 |
全国 |
4 |
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管理 |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促进船舶修理企业绿色发展,在生产基本条件、质量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统一标准,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5 |
电力工程审批绿色通道 |
建立完善电力工程并联审批制度规范,实行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市政、绿化等相关部门“一站式”联合审批,快速受理审批10千伏及以下电力管线的规划、挖掘、占路等行政许可,统一送达许可证书。 |
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 |
全国 |
6 |
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 |
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制定并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明确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动态调整免罚清单。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等予以处罚。 |
司法部 |
全国 |
7 |
直接采认台湾地区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
持有台湾地区“劳动力发展署技能检定中心”核发的中餐烹调、西餐烹调、美容、女子美发等职业甲、乙、丙级技术士证书,可直接采认为大陆相对应的职业资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台办 |
全国 |
8 |
航空维修产业职称评审 |
由航空维修企业对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和相关信息进行前置评价和审核把关,作为后续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结合航空维修产业特点,建立专门评委会,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开辟航空维修企业职工参与职称评审快捷通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全国 |
9 |
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 |
建立三维地籍管理系统,将三维地籍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纳入土地管理、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全过程,在土地立体化管理制度、政策、技术标准、信息平台、数据库等方面进行探索,以三维方式设定立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自然资源部 |
全国 |
10 |
不动产登记业务便民模式 |
实行不动产登记“一证一码”,手机扫描不动产权证二维码可查询证书附图、限制状态等信息。个人用户可使用手机应用程序等,实现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办理进度查询、费用缴纳等。 |
自然资源部 |
全国 |
11 |
建设项目水、电、气、暖现场一次联办模式 |
改革建设项目水、电、气、暖服务申报模式,由向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单位“多家申报”,改为向政务服务中心“一家申报”。在项目现场实施受理、核查、反馈“一站式”联合办理,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精简申报材料,明确时限节点,梳理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自贸试验区 |
12 |
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 |
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在船员考试业务量较多或偏远地区建立远程考场,供船员通过计算机终端参加远程理论考试。船员可根据需求预约远程考试,自主选择证书领取方式(自取或邮寄)。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13 |
空铁联运一单制货物运输模式 |
推动航空运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合作承运人与货运客户签订“空铁联运单”,共同负责全程运输,分别承担相应运程责任。承运人收揽货物后,通过铁路或航空将货物运至中转站,进行“班机+班列”的衔接转运,完成下一运程。 |
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成都铁路局局管范围内 |
14 |
“融资租赁+汽车出口”业务创新 |
支持以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汽车出口业务,在商务部汽车出口许可证申请系统中增设相应贸易方式选项,并按照企业实际需求采用合适的许可证签发方式,便利企业回款。 |
商务部、银保监会 |
全国 |
15 |
二手车出口业务新模式 |
建立二手车出口服务和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车辆全流程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优化通关流程和物流流程,鼓励企业提前申报。将出口许可证管理由“一车一证”改为“一批一证”,推进通关便利化。 |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
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地区 |
16 |
保理公司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
对成立时间超过一年、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推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审查的商业保理法人企业,以专线直接接入和互联网平台方式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
全国 |
17 |
分布式共享模式实现“银政互通” |
通过规范数据接口实现银行与相关政府部门专线联通,拓展基于银政信息实时共享的服务项目,实现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等业务的高效办理。 |
人民银行、自然资源部、银保监会 |
全国 |
18 |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创新 |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合作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承销商及发债主体建立专业指导、整体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主承销商长效沟通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债券承销工作力度,重点服务绿色债券发行。加强已发债券事后监督管理,联合金融机构加强债券市场风险监测,防控信用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加强绿色债券存续期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确保投向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专项领域。 |
人民银行 |
全国 |
19 |
飞机行业内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便捷调拨监管模式 |
推行便捷监管模式,允许飞机行业对未经加工的保税料件以“余料结转”的方式在集团内不同企业、不同加工贸易手(账)册间自行调拨。实施“电子底账+企业自核”监管模式,根据飞机行业特点,强化企业申报责任,在海关评估企业诚信守法程度后实施企业自核自管和“主料工作法”。 |
海关总署、商务部 |
全国 |
20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将区外的分拣、退货流程转移至区内,实行退货中心仓场所硬件设施监管,海关对电商企业相关设施实地验核后准予备案,划定跨境电商退货车辆出入区指定路线。实行退货包裹出入区监管,实施卡口管理、物流监控管理、仓内卸货管理、复运出区管理。实行合格包裹上架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查验管理。 |
海关总署、商务部 |
全国 |
21 |
海关公证电子送达系统 |
对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案件,指引当事人快速完成电子送达地址信息采集。结案后,海关可通过海关公证电子送达平台或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将《处罚告知单》与《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全程电子存证。 |
海关总署、司法部 |
全国 |
22 |
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 |
强化海关、移民、外事、科技等涉外部门协同,优化流程,为出入境人员证件办理、业务预约、在线申报等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一网通办”,提供邀请外国人来华、出入境体检、外国人工作证办理、居留证件查询、随行子女入学等政务办理功能,并为来华境外人员及中国公民提供疫苗预约和订制旅游等服务,实现政务、综合服务“一口通办”。 |
海关总署、国家移民局、外交部、科技部、国务院港澳办 |
全国 |
23 |
进出口商品智慧申报导航服务 |
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新技术手段,建立智能申报导航数据库集群,在“单一窗口”申报端为企业纳税申报提供全面即时准确的个性化智能导航服务。导航服务过程中不涉及企业具体申报信息,确保数据使用安全。 |
海关总署 |
全国 |
24 |
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监管模式 |
对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的冰鲜水产品进口企业实施“附条件提离”,企业出具书面承诺,海关抽样后口岸放行,利用检测绿色通道实施“合格入市”,企业无需等待检测结果即可向销售商配送,但不得上市销售。检测结果异常,主动召回;检测合格,立即上市。海关定期开展监控计划和食品安全管理核查,企业定期提交配送销售管理证明资料,海关抽查“附条件提离”落实情况,强化入市前风险监管。 |
海关总署 |
全国 |
25 |
货物贸易“一保多用”管理模式 |
整合进口货物风险类、税款类担保的管理流程和模式,构建以企业为单元的海关担保信息化管理模式,实现企业一份担保文本在不同业务领域、不同业务现场、不同担保事项间通用,担保额度自动核扣、返还以及担保风险智能防控,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提升海关担保业务管理效能。 |
海关总署 |
全国 |
26 |
保税航煤出口质量流量计计量新模式 |
保税航煤出口计量方式由岸罐计重变更为质量流量计计量。将成品航煤通过专用管道输入机场出口监管罐后,再转至保税罐,实现出口检验工作与保税货物重量鉴定合二为一。 |
海关总署 |
保税监管场所 |
2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 |
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企业推送预申报数据,智能辅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便捷申报。 |
税务总局 |
全国 |
28 |
证照“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模式 |
将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涉及的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社保等多个部门的受理窗口整合为一个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企业按一份清单要求交齐材料即可申请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实现“最多跑一次”。 |
市场监管总局 |
全国 |
29 |
企业“套餐式”注销服务模式 |
地方根据权限范围确定企业联合注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清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设置“套餐式”注销服务专区,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终止有关业务需经批准的,可多项同步注销。 |
市场监管总局 |
全国 |
30 |
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满3年,未再发生相关情形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其信用修复公告,公告期30日。登记机关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商事主体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的重要条件。 |
市场监管总局 |
全国 |
31 |
股权转让登记远程确认服务 |
服务对象可依托企业登记信息远程核实系统,经人脸识别技术核准,并通过视频进行基本信息查询及意思表示确认后,依法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
市场监管总局 |
自贸试验区 |
32 |
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 |
对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用大数据平台信息与所提交材料进行比对,识别评估风险,将异常情况转至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对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平台定期对接监管、公检法及互联网等信息,进行风险动态评估监测。将通过平台对比、分析形成的需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以采取针对性措施。 |
银保监会 |
全国 |
33 |
边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
设立边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窗口,实现上下外国船舶许可、搭靠外轮许可的在线申请、审批、签发。个人和企业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客户端等渠道,申请办理人员登轮、船舶搭靠等边检许可证件。 |
国家移民局 |
全国 |
34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 |
将国家林草局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实施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家濒管办办事处办理,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
国家林草局 |
自贸试验区 |
35 |
大型机场运行协调新机制 |
建立以机场运管委为组织机构、联合运控中心为运行载体、机场协同决策(A—CDM)系统为平台支撑的协同运行体系,实现从管理框架向管理体系的转变,提升大型机场整体运行协调能力。 |
中国民航局 |
全国 |
36 |
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模式 |
医疗器械注册人除自行生产产品外,可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产品。 |
国家药监局 |
全国 |
37 |
知识产权证券化 |
依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体系。根据知识产权数量、公司资产规模、利润水平、行业领先度等因素选取标的企业。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质量、稳定性、权属状况严格把关,试行将知识产权相关债权资产实现真实出售。 |
国家知识产权局、证监会、银保监会、国家版权局 |
全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方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与网络发行备案联办制度”、“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管理”、“电力工程审批绿色通道”、“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不动产登记业务便民模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证照‘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模式”、“企业‘套餐式’注销服务模式”、“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模式”等9项。
2.贸易便利化领域:“‘融资租赁+汽车出口’业务创新”、“飞机行业内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便捷调拨监管模式”、“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进出口商品智慧申报导航服务”、“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监管模式”、“货物贸易‘一保多用’管理模式”、“边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等7项。
3.金融开放创新领域:“保理公司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分布式共享模式实现‘银政互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等4项。
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处置’财产执行云处置模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海关公证电子送达系统”、“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大型机场运行协调新机制”等6项。
5.人力资源领域:“领事业务‘一网通办’”、“直接采认台湾地区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航空维修产业职称评审”、“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等5项。
(二)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在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建设项目水、电、气、暖现场一次联办模式”、“股权转让登记远程确认服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等3项。
2.在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复制推广“二手车出口业务新模式”。
3.在保税监管场所复制推广“保税航煤出口质量流量计计量新模式”。
4.在成都铁路局局管范围内复制推广“空铁联运一单制货物运输模式”。
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要把复制推广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与巩固落实前五批经验结合起来,同一领域的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要强化协同高效,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主动作为,指导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开展成效评估,协调解决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