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就《重庆市 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答记者问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就《重庆市 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答记者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0 11:01:24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10
核心提示: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细化了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细化了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清单》出台的背景、过程和重要意义。
 
  答: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还存在不小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压实责任,以责任落实更好地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按照《规定》明确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以及“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等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起草了《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清单》是我市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与《规定》一脉相承,又兼具指导性、操作性的重要文件。《清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于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问:《清单》细化了哪些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职责?
 
  答:中央《规定》明确指出,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因此,《清单》对标对表《规定》相关要求,明确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负责纪检监察和巡视巡察、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党委办公室工作的党委常委,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下同)工作负责人,分管发展改革(粮食)、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工作,以及联系海关、民航、铁路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了党委主要负责人6项食品安全职责: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二是明确了政府主要负责人7项食品安全职责: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三是分别明确了6个方面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职责。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是明确了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9项食品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每半年、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检查;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五是分别明确了19个方面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职责。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分管联系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清单》同时明确,全市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问:怎样确保《清单》明确的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有效落实?
 
  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自觉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同时,《规定》明确了督促落实的三种重要手段:一是跟踪督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二是履职检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评议考核。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还着重强化了结果运用方式,明确了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市委、市政府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20〕4号)指出,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单》同时明确,要加强督查考核,将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奖惩和使用、调整干部的一项重要参考。
 地区: 重庆
 标签: 安全责任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