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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川农﹝20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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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2 09:42:14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44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生产主体的惩治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2020﹞45号
发布日期 2020-05-21 生效日期 2020-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川农﹝2020﹞45号 附件1-3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川农〔2020〕45号)
解读:《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生产主体的惩治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两个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但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建立实施“两个名单”制度,形成失信受损的约束机制,促进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倒逼其诚信守法,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两个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蜂产品和水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三、“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和惩戒措施
 
    (一)判定原则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1.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
 
    2.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
 
    3.在部、省级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或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
 
    4.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
 
    6.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4.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5.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6.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二)惩戒措施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农业农村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2.农业农村厅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当地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
 
    3.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
 
    4.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5.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已获得相关评定的,省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国家级的上报农业农村部建议给予摘牌除名。
 
    6.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
 
    7.农业农村厅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省发改委列入四川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两个名单”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农业农村厅建立由省内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法律等有关专家构成的专家库,在认定“两个名单”时建立审定组,对是否列入“两个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组成员5人以上,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农业农村厅根据审定组意见认定或解除“两个名单”。
 
    (一)认定
 
    农业农村厅根据“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确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出具事先告知书(附件1)和认定表(附件2)。涉事生产主体提出异议的,农业农村厅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留样进行复检的时间除外)。事先告知书和认定表由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送达。农业农村厅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两个名单”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二)解除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期满后自动解除;列入“黑名单”的,期满前30天内,可向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附件3),同时附相关材料。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初步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并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后进行复核,核实通过的予以解除,未通过的不予解除。解除“黑名单”后保留到“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迭加累计;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终身列入“黑名单”。解除名单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实施“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市(州)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已列入“两个名单”生产主体的管理工作,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农业农村厅。
 
    (二)加强宣传贯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传达到农产品生产主体,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者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
 
    (三)加强监督举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四)特别说明事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建立本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两个名单”制度。本制度施行后,各项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按照修改或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
 
    2.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
 
    3.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川农﹝2020﹞45号 附件1-3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川农〔20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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