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条款1:
标题: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内容:主城区及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严格执行相应行业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解读:
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
答: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及重庆实施方案,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范围为主城区及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凡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均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已经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还应当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核心条款2:
标题:“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内容: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对没有手续、没有环保设施、没有产业价值的小化工、小机械、小家具、小建材、小食品等“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改造提升一批、集约布局一批、关停并转一批,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解读:
问:如何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答:对“散乱污”企业要开展分类整治,改造提升一批、集约布局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同经济信息部门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清洁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要协同经济信息部门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树立行业标杆。
核心条款3:
标题:严格禁止工业污染治理“一刀切”。
内容:各区县要紧紧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开展工业污染治理,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搞“一刀切”。
解读:
问:如何避免工业污染治理“一刀切”?
答:在环境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蓝天保卫战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等简单粗暴行为。在环境应急时段,对已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和参与协同处置的企业,减少错峰天数。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者实施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