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我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17日
2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主要任务
2020年计划对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草鱼出血病、锦鲤疱疹病毒病、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罗非鱼湖病毒病等水生动物疫病进行专项监测。专项监测范围覆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样品总数3020个(任务分配见附件)。
各地应根据本地水产养殖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通过专项监测等主动监测和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等被动监测方式,全面掌握疫病分布和流行态势。要加强水生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制修订《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称《国家监测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监测结果,组织《国家监测计划》实施的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组织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称“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相关检测机构,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各省开展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处置工作。
(三)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主要任务安排,结合本省水产养殖情况、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等因素,依法制定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称《省级监测计划》),保障监测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突发疫情处置。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监测计划》,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本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监测点,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将采样信息、检测结果等情况及时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国家监测系统”)。
(四)相关检测机构负责做好本实验室能力建设,承担样品检测任务,配合有关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做好采样、送样等工作,承担国家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购买服务的检测机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采样、送样、检测等相关费用;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反馈有关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抓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是渔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监测等相关工作经费,切实将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作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阳性样品或疫情的,及时组织做好疫病信息上报、阳性养殖场净化、突发疫情处置等工作,避免疫情扩散。
(二)科学布局,严格依规采样。各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监测计划认真制定监测方案并填写《监测点备案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5月10日前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同时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省级监测计划》一并上传)。监测点要全面覆盖相关品种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重点苗种场和引育种中心。样品采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监测点采集样品,原则上应按市场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三)保质保量,加强绩效管理。各检测单位按照完成一批报告一批的方式将检测结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水生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扫描件等材料)及时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每份样品依法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并及时反馈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各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要结合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相关结果,及时做好疫病上报、预警预报、防控等工作,形成本辖区半年和全年监测分析报告,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于7月15日、12月15日前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于7月31日、12月31日前将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含《国家监测计划》中每个样品检测报告扫描件,以及《省级监测计划》)报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010-59192918,邮箱:aqucfish@agri.gov.cn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疫病防控处
电话:010-59195074,邮箱:bfc@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