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6 10:28:2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740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18 生效日期 2020-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机发〔2020〕2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25日
 
    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
 
    (2020—2025年)
 
    保护性耕作是一种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体系,能够有效减轻土壤风蚀水蚀、增加土壤肥力和保墒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和经济效益。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东北地区保护性耕作取得明显进展,技术模式总体定型,关键机具基本过关,已经具备在适宜区域全面推广应用的基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东北黑土地实行战略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用养结合,通过政府与市场两端发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科技支撑与主体培育并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并举、稳产丰产与节本增效兼顾,逐步在东北地区适宜区域全面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促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行动目标。将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玉米生产作为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的重点,兼顾大豆、小麦等作物生产。力争到2025年,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达到1.4亿亩,占东北地区适宜区域耕地总面积的70%左右,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性耕作政策支持体系、技术装备体系和推广应用体系。经过持续努力,保护性耕作成为东北地区适宜区域农业主流耕作技术,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升,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增强。
 
    (三)技术路线。重点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免耕和秸秆覆盖还田少耕两种保护性耕作技术类型。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土壤、水分、积温、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创新完善和推广适宜本地区的具体技术模式,不搞“一刀切”。在具体应用中,应尽量增加秸秆覆盖还田比例,增强土壤蓄水保墒能力,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培肥地力;采取免耕少耕,减少土壤扰动,减轻风蚀水蚀,防止土壤退化;采用高性能免耕播种机械,确保播种质量。根据土壤情况,可进行必要的深松。
 
    二、行动安排
 
    (一)组织整县推进。
 
    1.稳步扩大实施面积。东北四省(区)人民政府要从现有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确定保护性耕作年度实施区域和面积。优先选择已有较好应用基础的县(市、区),分批开展整县推进,用3年左右时间,在县域内形成技术能到位、运行可持续的长效机制,保护性耕作面积占比原则上超过县域内适宜区域的50%以上,在其他县(市、区)扎实开展保护性耕作试点示范,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实施面积,条件成熟的可组织整乡整村推进。
 
    2.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整体推进县(市、区)为重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以科研和推广单位为支撑,通过政策持续支持,在县、乡两级建设一批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每个县级基地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亩、乡镇级不少于200亩),打造高标准保护性耕作长期应用样板和新装备新技术集成优化展示基地。
 
    (二)强化技术支撑。
 
    1.组建专家指导组。农业农村部组织成立由农机、栽培、土肥、植保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指导组,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决策服务和技术支撑。东北四省(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成立省级专家组,研究制定主推技术模式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培训与交流,指导基地建设。
 
    2.布局长期监测点。重点开展耕地土壤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变化、病虫草害变化和机具装备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促进技术模式优化和机具装备升级。
 
    3.加强基础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骨干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服务机构合作共建保护性耕作科研平台,研究基础性、长远性技术问题,建立健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理论体系。
 
    (三)提升装备能力。
 
    1.推进研发创新。引导科研单位、机械制造企业、材料工业企业集中优势力量,共建保护性耕作装备创新联盟和研发平台。开展高性能免耕播种机核心部件研发攻关,重点突破播种机切盘的金属材料及加工工艺、电控高速精量排种器的设计与制造等难题,加快产业化步伐。
 
    2.完善标准体系。围绕保障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产品质量、关键生产环节作业质量,抓紧制修订一批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根据不同区域、作物特点,优化保护性耕作装备整体配置方案。
 
    3.增加有效供给。鼓励免耕播种机等关键机具制造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扩大中高端产品生产能力。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农民购置秸秆还田机、高性能免耕播种机、精准施药机械、深松机械等保护性耕作机具。
 
    (四)壮大实施主体。
 
    1.支持服务主体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保护性耕作补贴作业任务,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积极应用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育壮大技术过硬、运行规范的保护性耕作专业服务队伍。
 
    2.推进服务机制创新。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支持采用订单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积极发展“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实现机具共享、互利共赢,带动规模化经营、标准化作业。
 
    3.加强培训指导。利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培养一批熟练掌握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生产经营能手、农机作业能手。广泛开展“田间日”等体验式、参与式培训活动,通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保护性耕作科普效果,促进技术进村入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东北四省(区)要把在适宜区域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久久为功。省级政府和市县政府要成立负责同志牵头的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组织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重点实施区域、主推技术模式、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工作力量统筹。农业农村部要加强总体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解决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二)加强政策扶持。国家有关部门和东北四省(区)在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自然资源、农田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布局中,要统筹考虑在东北地区适宜区域全面推行保护性耕作的目标导向,做到措施要求有机衔接。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东北地区保护性耕作发展。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完善保护性耕作发展政策体系,根据工作进展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将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等绿色生产方式推广应用作为优先支持方向,尽量做到实施区域、受益主体、实施地块“三聚焦”,切实发挥政策集聚效应。
 
    (三)加强监督考评。东北四省(区)要将推进保护性耕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制定验收标准,健全责任体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鼓励各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机制。东北四省(区)要在2020年3月底以前,将本省(区)行动方案及2020年工作安排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技术路线和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成效经验,推介典型案例,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下载: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