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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导则》(试行)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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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4 08:55:54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182
核心提示:为规范全省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结合行业实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山西省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导则(试 行)。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20〕46号
发布日期 2020-03-23 生效日期 2020-03-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全省畜牧兽医安全大排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2.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3.畜牧兽医类实验室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4.畜禽养殖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6.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7.兽药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8.无害化处理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9.畜禽粪污处理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10.生鲜乳收购站安全生产检查要点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0〕1号)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制度,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我厅制定了《山西省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导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山西省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导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坚持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开展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有效化解风险。
 
    第三条 建立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台帐。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畜牧兽医类实验室、畜禽养殖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生鲜乳收购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和畜禽粪污处理企业等,全面摸清底数、逐场(厂)登记造册,建立安全生产企业主体库,对辖区内所有企业主体做到安全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底清数明、分类治理。
 
    第四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公示(公开)安全生产承诺,对企业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在企业内分层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考核兑现。
 
    第五条 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程序。实行“生产企业班组(畜禽舍、专业实验区域)日查、车间(场区、化验室功能室)周查、企业(养殖场、化验室)月查;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县级季查、市级月查、省级抽查”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辖区内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按附件1格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sxxmsyj@126.com)。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开展监督抽查。
 
    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二)建立企业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部门、各岗位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制度管理、生产管理、原料管理、质检室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兑现等。
 
    (三)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类隐患台账建立情况和应急管理情况等
 
    安全生产检查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对企业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及职工安全知识进行现场抽查。
 
    第六条 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要建立问题建账销账制度,实现闭环式管理,并于每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第七条 建立挂牌督办清单。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和巡查考核,对重大隐患和长期化解不力的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工作考核范围。
 
    第八条 建立联合惩戒和追责问责清单。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安全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依法检查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通过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做到件件有措施、有落实,确保一一整改到位。
 
    第九条 各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畜牧兽医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本导则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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