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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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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26 10:19:01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379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
发布日期 2020-02-25 生效日期 2020-0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二、报关单填报规范
 
  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排除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相关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收货人申报时未填写排除编号的,相关报关单商品如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将实施加征关税。
 
  三、自动排除事项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收货人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无需填报排除编号。
 
  四、关于担保等相关事宜
 
  收货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编号,可以就此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其他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海关不予受理,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通关中如遇问题,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地区: 中国 
 标签: 采购 进口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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